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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2019年秋学期考试《法律文书学》离线作业考核试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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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8 10: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谋学网
法律文书学
要求:
一、        独立完成,下面已将五组目列出,请按照学院平台指定的做题组数作答,
每人只答一组题目,多答无效,满分100分;
    平台查看做题组数操作:学生登录学院平台→系统登录→学生登录→课程考试→离线考核→离线考核课程查看→做题组数,显示的数字为此次离线考核所应做哪一组题的标识;
    例如:“做题组数”标为1,代表学生应作答“第一组”试题;
二、答题步骤:
1.        使用A4纸打印学院指定答题纸(答题纸请详见附件);
2.        在答题纸上使用黑色水笔按题目要求手写作答;答题纸上全部信息要求手写,包括学号、姓名等基本信息和答题内容,请写明题型、题号;
三、提交方式:请将作答完成后的整页答题纸以图片形式依次粘贴在一个Word
    文档中上传(只粘贴部分内容的图片不给分),图片请保持正向、清晰;
1.         上传文件命名为“中心-学号-姓名-科目.doc”
2.         文件容量大小:不得超过20MB。
提示:未按要求作答题目的作业及雷同作业,成绩以0分记!

题目如下:
第一组:
一、        简答题 (每小题20分,共60分)
1、简述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区别。
2、法律文书中对理由的阐述有哪几点要求。
3、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二、写作题(40分)
1、根据下列起诉书的内容,以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身份拟写辩护词一份。
被告人王×章,男,1987年7月12日生,初中二年级学生,原住××市××小区5号楼301室,因抢劫、伤害嫌疑于2002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市××区看守所.
本案由××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章,于2002年5月13日下午3时许,携带旋凿、尖嘴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小区8号楼105室,以寻找宠物小花狗为名,强行进入室内,乘被害人刘×花(72岁)不备之机,用旋凿猛击刘的后脑,将刘打昏,然后遍翻刘的衣服口袋和室内的两个女衣柜中的抽屉、小型写字台的所有抽屉,抢走现金506元,然后仓皇逃窜。刘×花于下午4时左右苏醒过来,拨打110报警电话.公安干警到达以后经勘查现场,结合刘×花提供的作案人的外貌衣着等特征进行分析后认定,该案系本小区5号楼之××中学学生王×章所为。王×章在其父母离异后与其父共同生活,王父近期出差未归。5月14日凌晨将王×章拘留后,王对伤人之事供认不讳,但诡称父亲给他留的生活费已用完,学校又要收校服费,因而萌发抢劫钱财的动机,井无杀人的念头,只是为了抢钱等等。但被害人刘×花本是年老多病之人,被打昏后,经医院诊断已造成重度脑震荡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王×章虽属未成年人,但为了一己的私利,竟然在光天化日下,闯入民宅,抢劫他的钱财,并为些目的,故意将他人打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害,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理应予以严惩,但念被告人属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兑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组:
一、        简答题 (每小题20分,共60分)
1、简述辩护词应当论证的主要问题。
2、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3、简述法律文书写作中对于语言文字的基本要求。
二、写作题(40分)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提纲。
附:刘永,男,36岁,汉族,XX市第29中中学教师。2005年10月15日上午,社会青年李明,男,26岁,持短刀闯入29中学教导处闹事。校长吴天到体育教研室,将正在教研室备课的体育老师刘永叫出来,让其将在教导处闹事的李明送交派出所。刘永赶到教导处,对李明进行劝说、教育,但李明拒不交出短刀。下课铃声一响,李明持刀向刘永扑来,刘永在夺刀过程中,照李明太阳穴猛击一拳,将李明打倒,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李明因引发其原有的先天性心脏病而死亡。XX人民检察院以伤害罪对刘永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永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三组:
一、        简答题 (每小题20分,共60分)
1.        什么是现场勘查笔录?
2.        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3.        简述代理词理由部分主要应当论述的问题。
二、写作题(40分)
1、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芬,女,28岁,汉族,河北省××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任××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出纳员,住××市××区××街×号,于1998年与被告王×章自主结婚。王×章,男,35岁,××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汉族,××市人,现任××大学讲师,住××市××区××居民小区4号楼503号。原被告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恋爱后结婚。婚前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两万元的家具,每人各出资50%。婚后夫妻二人感情尚好,并于2000年二人共同出资将被告所在学校分配给被告的现住房(二室一厅)买下,男方出资60%女方出资40%,另外夫妻二人几年来尚有共同的存款5万元。但二人结婚9年多来,始终没有生育孩子。男方认为主要是女方无生育能力,女方也为此对男方心怀不满,逐渐产生感情裂痕。近半年来,男方对本校一女生李××产生好感,常借辅导帮助为由而深夜才归。而且二人还经常传递书信,其中有一封李××写给被告王×章的信夹在被告的书中,被原告翻出,信中有许多向被告表示爱慕之意的文字,此信已为原告拿到,二人为此时有口角,直到女方搬回娘家去住,开始分居,迄今已有数月之久。女方虽将此情况反映给男方单位,经单位领导调解数次,仍未见缓解。基于此种情况,现女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民事起诉状一份,请求××区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二人的共同财产均分;各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对现有住房女方不提出占有要求,但要求按市场出售价格平均分得价款.
证据有二:一是李××写给被告王×章表示爱慕之心的信;二是被告单位负责人李××出具的关于调解二人和好效果不大的证言。






第四组:
一、        简答题 (每小题20分,共60分)
1、简述辩护词应当论证的主要问题。
2、什么是现场勘查笔录?
3、简述代理词理由部分主要应当论述的问题。
二、写作题(40分)
1、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2001年12月24日凌晨6时许,XX省XX县XX镇发生一起特大爆炸杀人案,该镇XX村村民芦某家房屋被炸开一个大洞,租住该房的胡XX(男,35岁,XX县XX镇人)被炸死。
案发后,XX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侦破工作,并组成了专案组。2002年9月,专案组获悉:死者生前与宋某某(男,XX省XX县XX乡人)均是芦某家的房客,曾传死者与宋某某的妻子有瓜葛。案发前几个月,宋某某与妻子搬出芦家去向不明。据此,专案组将宋某某纳入侦查视线。国庆长假刚结束,专案组得到宋某某在XX省XX县出现的可靠线索,迅速布控组织抓捕。10月8日晚,在XX省XX县XX乡XX村将宋某某抓获并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次日凌晨2时,宋某某交待了爆炸杀人的事实。2002年10月9日,XX县公安
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第66条的规定提请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宋某某,并附随案卷1册。
经查,宋某某与受害人胡XX由于同住一院日久,宋某某怀疑妻子刘某与胡XX有不正当关系,遂对胡产生怨恨,意欲报复。2001年12月初,宋从其同乡处要了一些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等物,制作了——个爆炸装置。12月24日,宋某某潜至胡租住的屋墙外,将爆炸装置放在胡的床头位置实施了爆炸。作案后,宋某某携其妻潜逃。
宋某某,汉族,1966年2月14日生,小学文化。1974年小学毕业后一直在XX省XX县XX乡务农,1999年6月起在XX省XX县XX镇从事个体电器修理。







第五组:
一、        简答题 (每小题20分,共60分)
1、法律文书中对理由的阐述有哪几点要求。
2、简述代理词理由部分主要应当论述的问题。
3、仲裁协议的正文主要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二、写作题(40分)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附1: 2004年4月10日,内蒙古X X制药厂(以下简称制药厂)因与该厂原胶囊车间承包人王兰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包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X X制药厂在一审时,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退还额外多注入的资金211 500元,赔偿违约金和因解除合同而给制药厂造成的损失308 957元。而原审判决的结果是王兰英赔偿制药厂直接经济损失3 793 723粒头孢胶囊(折合人民币533 876元),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不一致。原审法院对制药厂要求返还多投入资金的诉讼请求未作判决,而认定要求赔偿违约金和因解除合同给制药厂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请求范围。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吴X、代理审判员刘X、辛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法做出了如下裁定:撤销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包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裁定书下发的日期是2004年5月29日,江X担任书记员。
附2: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内蒙古X X制药厂,厂长南X X。
原审被告:王兰英,女,45岁,汉族,原X X制药厂胶囊车间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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