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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大11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线作业资料 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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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9: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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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试分析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性质。
  《地方组织法》第59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因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
  派出机关之设置在于省的区域太广,省、自治区政府管辖县级政府的行政幅度过大。为了避免增加政府层级,又能使地方政府的上下管理相互衔接,在有些省、自治区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设立不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必要的。这种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即行署。就性质而言,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而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行政公署不拥有一级政府所必需的财政权、计划权和行政决策权。其基本职责应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所辖市、县的工作,协调省与市、县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公署大多已担负接近于一级政府的职责,并且也设有一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在省和县之间实际起着接近于一级政府的作用。
  32、请分析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地位。
  地级市人民政府,是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这意味着四个方面的涵义:
  1、作为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必须向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又必须向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且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3、作为拥有非农业人口几十万、上百万的城区政府,它必须担负起领导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市政管理的重要职能;
  4、作为下辖若干县级行政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它必须担负起领导整个行政区域内工农业生产和各项行政事务的职能,并且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3、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国家行政体制?
  中国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确立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国家行政体制面临着众多的矛盾。需要进行改革。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一、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行政权限
  这是中国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意味着在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机制,相应地,政府职能本身就面临着转变的问
  政府职能转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的具体方式的转变。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调控,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变到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以行政手段。通过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政府应逐步退出社会经济的微观领域,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合理的权力界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本身要形成新的定位。这主要包括:
  第一、为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公共政策;
  第二、通过财政、金融、货币等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调节市场,引导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通过经济立法、执法等法律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扩大政府的社会控制和社会服务功能,维持社会秩序,提供社会福利;
  第五、优化政府本身的管理,实现政府行政的法制化和高效化。
  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提高行政效能
  中国长期存在政府机构过度膨胀,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现象。需要深化机构改革,提高效能。围绕政企分开,转变职能这个中心,改革的取向是:
  (一)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加强政府的社会事业管理职能,调整与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深入加强银行信贷、货币发行、财税收支和国有资产投资等方面的机构改革;
  (二)是把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减少,或调整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心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三)是加强执法监控部门。
  三、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建立合理集-分模式
  中国的行政组织体制是中央集权制的金字塔式的结构。这种行政组织体制是在计划经济经济制度下确立的。它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的总体趋势应该是中央逐渐向地方放权,建构中央集权与地方合理分权相结合的集-分平衡模式。
  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要解决政企不分和党政不分的问题。政企不分阻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党政不分阻碍了集-分平衡模式的构建。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建立合理集-分平衡模式,要以政企分开,党政分开为基础。
  四、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抑制行政腐败
  第一、健全制度性监督。监督机制要从单纯的自上而下监督转变成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平行监督三者的结合,督转变成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平行监督三者的结合,从而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全方位监督。监督主体要实现权力的相对独立化。行政监督机构必须拥有相对独立的权限,才能独立地进行监督工作。监督的具体制度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
  第二、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功能。社会舆论是一种重要的监督资源。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功能。政府对社会舆论要加以足够的重视,把它作为重要的政策资源;另一方面政府要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和进一步鼓励新闻媒体与公民行使社会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
  第三、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领导干部要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怀。
  五、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规范行政人员管理,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进而提高国家整体行政水平。
  34、试分析我国传统干部制度的弊端。
  我国的干部制度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新中国建立之后获得了发展。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其弊端也日益暴露。这些弊端表现在:
  1、管理对象庞杂,"国家干部"概念模糊,缺乏科学分类。无论是党务工作者、政府工作人员、还是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一律统称为"国家干部"。整个干部队伍极为庞杂,缺乏科学的分类。
  2、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严重阻碍人才成长。不论其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社会责任如何,被称为"国家干部"的人员毫无例外地套用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模式,致使干部管理严重僵化、缺乏活力。
  3、管理权限过分集中,责权分离,管人和管事相脱节。凡"国家干部"都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不分党政,不分政企;管得过多,管得过死。一方面,干部的使用部门即各业务部门,无权对干部进行全面考察与管;另一方面,组织部门又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手段了解干部,因而容易凭片面的印象提拔和使用干部而忽视真正优秀人才,也不利于对干部工作监督。
  4、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制,主观随意性很大。干部的录用、任命、考核、升降竹等方面缺乏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准和程序,必然导致用人主观随意、缺乏法制的现象,使各类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平庸无为者难以淘汰,从而使得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挫伤。干部人事制度的这些弊端,导致干部队伍能进不能出、能上下能下,机构臃肿、官僚主义泛滥、行政效率下,严重阻碍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程。这一切充分说明,传统的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35、什么叫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人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并且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运行机制。它依据规范化标准,按工作性质、责任轻重、事务繁简、难易程度等,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常任职位分类划等,从而构成考选、任用、工资、考核、升降、奖惩、培训等人事行政的基础的制度。
  36、国家公务员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所谓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国家公务员必须做出来的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和约束,即国家通过法律的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履行的责任。与此相对应,所谓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与身份,对公务员有资格享受其某种权益和不得不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为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是腐败行政。《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特意将公务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放在所应享有的权利之前。具体义务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7、《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回避指行政机关为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徇私情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采取的某些限制。
  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既有利于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公务员个人的健康成长,消除不正之风。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职务暂行办法》对回避作了以下规定:
  1、回避的范围。公务员应该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2、回避的分类。公务员的回避主要包括三类:
  (1)职务回避。指国家公务员之间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会工作。
  (2)公务回避。指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上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3)地区回避。指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时,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3、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国家公务员人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于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而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38、《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必须遵守的纪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39、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解放思想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前提。一是要认识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乃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然涉及到权力与利益的调整,矛盾冲突难以调整;二是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建立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与党管干部的原则是高度一致的,三是解决思想不能脱离实际,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国情。
  二、健全法制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基础
  一是要提高立法层次。二是逐步出台空缺的单项法规;三根据实施效果,对已经出台的单项法规进行深化运行机制的改革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关键在激励机制方面,应继续抓好考核、奖励、晋级、增资等制度,并重点突出公务员职务晋升中的竞争上岗;在新陈代谢机制方面,应在继续巩固考试录用、退休、辞职、辞退等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聘任制的试点和完善;对于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并制定切实可以行的法规和政策措施。
  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根本。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抓紧制度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务员纪律法规和惩戒规定,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二是要加大培训力度,强化行政专业意识和服务观念的教育,重视加强政策水平、执法能力及处理公务技能的培育与训练,提高其职业素养。
  40、请回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特点和优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它体现了中国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特点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聚居区实行的;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来实现的;
  自治的自治权是民族平等原则的最重要表现,它包括两个方面:
  1、每个少数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有宪法赋予在自己的聚居地实行自治的平等权利;
  2、每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自治权。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最重要的特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第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制度上切实保障了少数民族充分地享有民族自治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管理国家大事、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各项事业的民主权利。
  第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国家统一与安全。这一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平等、自主结合起来,从而保证了国家的统一。
  第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有利于发展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少数民族人民在自治区域内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利,又得到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当家作主的地位得到保障,使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关系进一步发展。
  第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加快发展民族经济和文化,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能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采取适合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的方式和步骤,发展经济文化事业,达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的。
41、如何处理好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需要注意调整和处理好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反对民族分离倾向。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第一、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确保各民族人民的公民权;在干部使用上,要平等地使用干部。第二、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共同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充分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内聚居的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利益。第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自治机关有责任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权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自治机关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在民族交往中,才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对于融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是有益的。
  42、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原则:第一、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在实践中,要考虑各地的民族关系;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件;参考民族历史情况。第二、有关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共同协商。在确定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与组成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时,应由上级国家机关、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同当地有关民族的代表一起充分协商并广泛征求各有关民族的意见,兼顾有关民族的利益,从而拟定出一个符合实际情况和切实可行的方案。第三、保持自治地方区域界线的相对稳定。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以单纯的民族为自治单位,也不是地以区域作为自治单位,而是民族与区域的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相对稳定,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和发展。
  4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第一、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这些规定使少数民族能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有了组织上的保证。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人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这一规定保证了代表的广泛性,使民族自治地方内的各民族都能参与民族自治区域内事务的管理。第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人员,即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这样做,有利于加奶政府机关同少数民族的联系,更好地反映少数民族的愿望和要求,也有利于在实线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以更好地做好政府工作。
  44、请回答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与-般的地方政权机关的不同特点,还突出地表现在,它拥有其他地方政权机关更大的自主权,即自治权。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第一、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都是在本民族自治地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前才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后者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第二、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三、经济自主权。包括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例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力的自然资源,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并对由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等等。第四、财政自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第五、文化自主权。包括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则、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讲课;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体育运动和医疗卫生事业。结合本地方的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等。第六、语言文字权。、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七、组织公安部队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第八、干部任用优先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45、如何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相适应,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优越性。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经济,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二、实施国家提出的若干措施主要包括: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优先在民族自治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理顺资源产品价格,增强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加强沿海地区与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三、突出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邓小平同志的民族工作理论;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下,重申和确立一些具体制度,重点是进一步激活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发展经济方面的功能;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族自治机关的建设,切实落实自主权。
  46、请回答"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科学涵义。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一国两制度,就是一个国家,根据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自己国家的一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但是,这些地区仍然统一国家的组成都分,这些地方的政府仍然是一个国家的地方政府;不行使国家的主权。
  47、请回答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涵义和具体内容。
  "-国两制"科学构想指导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特定涵义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台湾、香港和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台湾、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拥有国家主权,但却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体说,第一,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国家",表明了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和中华民族的统-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其前提与核心是"-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是一级地方政府。 第二,两种制度共存,但主体是社会主义。一个国家内的"两种制度",一个是社会主义制度,一个是资本主义制度,但社会主义制度是主体。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律基本不变。第三、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享有独立的地方财政权,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享有独立的外事权。
  48、试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地位是双重的:一方面,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地方长官;另一方面,作为政府首长,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重大政治和行政责任。行政长官的负责对象有三种:(1)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2)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3)作为政府首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49、试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主要是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体现在三个方面:(1)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负有对立法会负责的法律义务。(2)互相制衡。如果行政长官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依法解散立法会;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预算和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并且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立法会对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有相应的制约权。如果行政长官两次拒绝签署原案就要自动辞职。而且,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如果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通过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果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基本上是平衡的。(3)相互配合。指行政长和立法之间应有沟通、合作,共同构筑和谐、共进的关系,以求决策正确,处事高效,更好地为港人整体利益服务。可见,制衡与配合相互补充,是辩证的统一。
  50、请回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会议的职能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2)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其任期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3)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认为必须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4)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5)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6)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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