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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通过签订合同,由出租人收取租金而出让资产(一般为固定资产)的使用权,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取得资产的使用权的一种行为。租赁的基本特征是价值的单方面转移,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其本质上是一种以融物为形式的融资行为。
根据定义,租赁行为是和租赁物相联系的。租赁物需要经过约定的租赁期的使用,要求作为租赁标的物必须具有下列性质:租赁物必须是实物资产;租赁物使用后能保持原有形态;能独立发挥效用。
1、租赁物必须是实物资产
一般无形资产不能作为租赁标的物。无形资产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具备流动性,并且其有效期具有不确定性。实物资产相对于无形资产来说在承租企业破产清算时更易获得较高的变现价值。租赁和资产的有形性正相关。
一般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更适宜于租赁交易,一方面因其固定成本高而同时不是沉没成本,变卖后可收回;另一方面因其价值较高,一般企业需要融资而获得。
2、租赁物使用后要能够保持其原有形态,一般消耗性物品、低值易耗品等不能作为租赁物。租赁期满租赁物要返还出租人,或者续租、留购等,这就要求租赁物使用后能保持原有形态。
3、能独立发挥效用
租赁标的物应能够单独计价并独立的发挥效用,否则不能作为租赁标的物。无形资产通常需要依附于有形载体,一旦脱离载体就会立即失去价值。这也是无形资产难以成为租赁标的物原因之一。
一般土地、房屋、计算机、运输设备、飞机制造设备、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更适宜于作为租赁标的物进行租赁交易。《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是针对不动产场地或其他设备的租赁交易。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也提到,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所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越多使用固定资产的企业越多的使用租赁方式。
(二)租赁分类
租赁交易涉及投资、融资、会计、税收等多种因素,租赁交易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设计不同的交易方式,同时从不同角度分类所参照的标准不同,所以租赁交易的分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本文只从按租赁双方对租赁资产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为标准,可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为经营性租赁。
融资租赁: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经营租赁: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
以上为制度规定。在理解时,可以这样看:经营租赁者只是租用别人的资产,定期赴租赁费,就像我们租别人的房子只需要付租金一样。 资产的保养、维护都归出租方,因为他们才是资产的主人。
融资租赁者却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一次性支付购买资产的费用。于是向出租方提出融资请求,先将资产拿来用,在约定的租赁期内分期支付资产的价款。对出租方来说,他相当于提供了给承租方一笔贷款,不过贷款的形式是资产形态,在每一个攻租的日子收取的租金包括两个部分:资产的本金、出租方垫付资产本金而要求的利息。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好像我们向银行按揭贷款买房子一样,我们是承租方,银行是出租方,房子就是租赁资产。
二、两种租赁的判断及核算要点
(一)两种租赁的判断标准及规定
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认定有不同的认判断标准。在我国《合同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认定。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侧重承租人对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会计准则侧重租赁资产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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