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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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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10: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谋学网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以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法律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学说
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的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有:
(一)单纯单一要件说
单一要件说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单纯单一要件说认为我国的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的归责原则,即无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候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违约的事实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违约行为。
(二)二要件说
持二要件说的学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除另有规定者外,总体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依据该项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责。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一方向受损害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2、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此外,《合同法》还有关于先期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三要件说
三要件说把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结为三个,即:
第一, 违约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第二,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第三, 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方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以上的三种学说外,还有少部分学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有四个,即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关于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评议
(一)单纯单一要件说的缺陷
    单纯单一要件说从最大程度上解决了一般情况下合同违约的共同构成要件,但是我们不要忘了,我国的现实生活中的某些合同具有特殊性,如有偿委托合同等。况且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一定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弥补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这时候法律就要求违约方还要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消费者进行双倍赔偿。很明显,这里是以“故意”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学术界把这一条规定叫做法定损害赔偿金条款,即当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尚不能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以损害结果为限,也就是说损害结果是损害赔偿的一个构成要件,而且该损害结果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样的,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时受托方的主观过错构成了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之一,即在有偿委托合同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整齐划一的四要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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