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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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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10: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谋学网
一般而言,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和当然无效,因其行为要件不变之前提下,不具备任何生效的可能。但在法律实务中,这一结论并不完全合于民事活动的真实状况。如出租人出售房屋给第三人而未提前通知承租人的,法律规定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但是,只要承租人不以诉讼方式提请法院作出这一宣告,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具备其他生效要件的房屋买卖行为,实际却是有效的。显然,认定无效民事行为,并不能凭当然。笔者拟就这一问,作适当分析。
一、无效民事行为概述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无效民事行为通常是与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来比较而加以研究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将有效民事行为称为积极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称为消极行为。这是因为有效民事行为能产生符合当事人意愿的积极后果,而无效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消极的。那么,如何认定民事行为无效,首先必须明确无效民事行为的内涵及其特征。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涵义
“所谓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无效民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无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虽未对无效民事行为下一个定义,但从《民法通则》第58条所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来看,因没有严格区分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效力待定的行为,我国许多学者也都采纳了此种观点。
狭义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此种行为与可撤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都不同。采纳狭义的民事行为概念,一方面要强调无效民事行为的违法性特征,另一方面要严格区分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违法性。一方面,无效民事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违法是指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具有违法性,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效的民事行为无须经当事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如发现该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即应主动宣告其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对一些无效民事行为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民事行为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2.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无效民事行为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无效民事行为以后不得依据该行为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该行为的责任。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无效
由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得对此类民事行为加以保护。该行为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其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订立前的状态。
二、无效民事行为分类及与其他民事行为比较
以《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无效民事行为可划分不同类别;同时,为准确认定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与其他民事行为进行比较与区别。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基本类别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三个有效要件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一般可分为四类,即:(1)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3)因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4)因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来讲,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新《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在法律上无效。
2.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其条件有: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共同故意;恶意串通的内容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该民事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结果。
认定该民事行为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的共同故意,不同于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2)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内容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该民事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结果。
3.因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这类无效民事行为实际上涵盖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社会公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为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但隐藏着非法的目的,因而仍是一种无效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形式合法,但内容和目的非法,亦称隐匿行为。当事人实施这种行为时,其表示出来的形式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这是将旧《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进行了000,即将原条文中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无效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删除了无权代理合同无效。吸取了民法通则“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内容。
这一规定修正了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未将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加以区分的缺陷。这一000,主要是为了给当事人创造一个比较宽松和谐的交易环境,并考虑到当事人的合同在与任意性法律规范不一致时对社会并无什么危害性。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的合同为违法合同。而在认定违法合同无效时,一般只需证明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客观事实,无须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前三类合同须证明当事人主观的愿意,至于第四类合同则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比较
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还是其他民事行为,现作对比分析如下: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行为中所说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的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失。现行我国新合同法扩大可撤销合同范围,“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可撤销合同”。
(2)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可以由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也可以完全使其继续生效。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撤销与变更、是否撤销问题上进行选择和自我决定。
(3)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其合同义务。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我国现行民法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可以由撤销权人请求撤销,撤销权人也可以不要求撤销,通过变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趋于公平合理,在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仍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民事行为。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第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撤销权人亦可以不要求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变更合同部分内容。这就表明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无效合同则当然无效。对无效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在变更与要求确认无效之间随意作出选择。
第三,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间,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的限制问题。
2.无效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行为
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效力待定行为。所谓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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