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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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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16: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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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性与密不可分的关系


中国正处在欲望自由主义时代。最近二十五年来,行政规制的缓和大幅度地释放出被长期压抑的民间活力、激发了创业的热情和野性,对外开放、全球化以及经济基础的巨变则导致既有的社会价值体系的动摇甚至分崩离析。其结果,逐利动机摆脱了束缚、到处横冲直撞。一方面,个人欲望的急遽膨胀在相当程度上促成了某种恣肆的、剧烈的自由竞争,并使中国经济终于创造出惊人的绩效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市场机制包含了巨大的解放力量并释放出了巨大的生产力,它使“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川。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求分配公正以及社会和谐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维护稳定,政府也不得不对“被放任的自由”以及随意性很强的“无计划的规制”进行反思,致力于变革经济管理方式,以适应那个全球化的统一市场对各国的举措进行评判排序、资本甚至劳动也有可能用脚投票的崭新形势。这意味着经济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制度竞争。显而易见,当今中国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无论是惩治腐败及其他犯罪行为,还是整顿市场秩序,都应该、也有可能采取一种公开的、透明的、更有效率的制度化手段。而在协调自由与强制的关系方面,权利的认定、收入和资源的重新配置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约束都需要成套的法律程序以及判断的实体性标准。因此,推行法治就成为现阶段的基本共识。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治秩序在适当节制个人欲望、创造合作和分享的氛围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功能,构成协调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实际上,中国经济学界早已在围绕商品经济秩序以及市场好坏的讨论中,把建构现代法治秩序的任务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摆脱不了效率与公平这一人类物质生产与生活的固有矛盾,然而通过改革而保持和发挥出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有条件比较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改革十多年来的经验表明:既不能以单纯追求公平来牺牲效率,因为如果不以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为基础,就没有条件实现社会公平;又不可因着意强调效率而忽视、放弃社会公平,因为分配不公、不合理,不仅会刺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会减弱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力和承受力,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当然,防止分配不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既不能再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又不应加大贫富悬殊、放任两极分化。至于诸如"脑体倒挂""非商不富"等不正常现象,则本身就是国民再分配不当、产业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扭曲,须尽快改变,否则也会加大分配不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兼顾社会公平与效率的良好基础,提供了一种在新的基点和层面上来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的条件和可能性,既允许先富后富,提倡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分配上拉开档次,经济发展和效益上体现出差距,鼓励在正当、合法的前提下发财致富,以有利于搞活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同时,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避免加大社会差别和经济差距。特别是制止非法致富,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攫取社会财富和他人财富。并通过改革把劳保福利变为国家既承受得起,又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劳动者积极性,发展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加强保障和环境保护等。这样,就便于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初次分配反映效率和差距,又通过国家调节的作用进行的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这一切,更离不开法制和法治。
一、从法治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双重性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所驱使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规律所蕴含的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方面,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因此,[1]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也是应当的,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否则就不利于保证经济总量平衡、防止经济剧烈波动、合理调整重大经济结构,以及保护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等,对于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更是无能为力。计划与市场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发展经济的两种不同的手段;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也是既具有相斥性,又具有互补性。只能说作为经济类型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能同时并存,然而计划经济中有市场,市场经济也需要计划,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计划调控必须是以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为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计划调控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计划体制。而且无论是计划调控或是行政管理都必须依法进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法律授权,受法律所监督和限制。否则,就会使受不到监督和限制的政府意志和权力任意施行和膨胀,从而反过来限制。干扰甚至侵害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事务的直接干预越小,政府机构的职能越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就越高。法治经济所需要的是有限的政府权能和受控的政府行为。总之,怎样做到使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有机耦合,关键也要靠法治。法治经济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是人治经济的对立面。而人治经济中弊病最多,危害最大,传统势力也最为顽固的,就是权力经济。因此,为使问更明确起见,现特就法治经济与权力经济作一比较,二者的对立除了以上所谈及的以外,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权力经济仍继续以各种方式在顽强地表现自己。以往的计划经济给权力经济准备了土壤和温床,计划经济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型经济、人治经济。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来看,计划经济只适合于政权初建和巩固政权并凭靠政权来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的"非常时期",要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就不能单靠体现权力和特权的人格化权威建立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而主要靠体现各社会主体地位平等的非人格化权威即法律和法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治经济是规范化的程序性经济,它通过完备的法律手段和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有效地保障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平等、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并有利于给经济发展创立和维系一个民主、自由、宽松、和谐的空间和氛围,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有序增长和繁荣,所以法治经济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需求和最佳选择。权力经济是主观意志型经济,即靠长官意志来驱动经济,靠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来支配经济,但这些毕竟都是有限的,从而往往与客观经济规律相背离。[3]法治经济通过法律的规范化、制度化功能来发展经济,避免因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品质和主张的差异及其升降进退而影响经济政策出现短期效应,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实现长远目[4]权力经济保护特权、重视人的身份和地位,根据主体地位的不同来制定不同的法律和政策。法治经济强调主体地位的平等,以此为前提才能谈得上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才能调动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才能谈得上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5]权力经济下虽然也讲法,但只强调法的限制、禁止、约束功能和惩罚职能;只重视使用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从而使人们畏法、恐法、避法,最多也是为解决纠纷、补偿损失而求助于法;而且只重视法的实体正义,不注重程序正义,这些都大大限制了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的发挥。法治经济重视法的引导、调节、预测等积极功能,强调运用法律来组织、管理经济,进行更深入广泛的参与,使法律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并注重使用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建设性和奖励性规范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不仅重视法的实体正义,而且重视程序正义,通过实现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更有效地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从法治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它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有了商品生产和交换就有了市场。然而,在严格的意义上,市场经济则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并在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和法治状态的情况下才正式形成的。从封建专制体制下的义务本位进展到权利本位,重视人权、自由、民主、平等,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伟大进步。当然,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本位实质是私权本位,即主张绝对私有权和私有财产神圣,把私权和私利作为推动人们从事一切活动和交往的原动力。这既给资本主义经济注入了活力,又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端的渊源。由于权利本位的确立,使人们的社会关系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重大转换,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又促进了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彼此有利的交往和交易,这意味着可以凭靠契约规范来约束交易行为乃至全部经济行为,从而形成所谓私法自治的原则,即所谓协议即法律。发达的市场经济经由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虽然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权本位被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谓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所补充,绝对私有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因团体契约和法规限制而有所修正,过错责任原则也因无过失赔偿之成立而受到冲击,但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不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突出、迫切。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对诸如产权关系、市场体系、市场组织和结构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市场参加者的行为及相互关系等市场经济关系的界定;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各环节的规范等等;以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并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失序性行为。特别还有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规范政府调控市场的行为,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些都必须要靠强化法治,健全法制体系和完备法律手段,而且它们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有机构成。法律对经济运行不仅起着规范和保障的作用,而且起着调节、引导、组织、管理、预测等作用,它为市场交易行为和整个经济发展提供一种稳定、明确、普遍的准则和模式,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的空间和条件。这正是市场经济发展所极为需要的。因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规律即价值规律所体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以及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和竞争机制决定了商品和市场都是天生的平等派,都是自由、民主的载体,都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而且市场经济最需要有序化运转,否则,任何一方面和环节脱序,都会造成交易行为和经济运行的紊乱。只有法律才是保障经济有序化的最权威、最切要、也最有力的武器,因为法律权威为全社会所共识,法定的权利为全社会所共享、法律规范也必须被全社会所普遍遵行。
三、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主要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确立,使我国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和主要手段问题最终得以解决。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等的相互作用,就能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从总体上来讲,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很高、充满活力的经济。也正因如此,它才成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但是,在充分肯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有效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将其绝对化,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事实上,市场从来就不是万能的,它也有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即所谓市场失灵或市场失效。这种市场缺陷的表现也是多方面的。第一,由于市场调节的出发点和对象是微观,市场调节又属事后调节,从价格形式、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市场主体所掌握的经济信息并不总是充分的,因此,市场主体的微观决策不能不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的稳定增长。而且,市场固有的投机性和盲目性所带来的大的经济波动,仅靠市场自身矫正和恢复也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第二,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外部经济性问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行为的个体边际成本、收益与社会边际成本、收益往往发生背离,导致外部其他人受益或受损,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基础设施的兴建;有些当事人的活动又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损害,如环境污染。经济活动的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会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当然也就难以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而需要用市场以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第三,市场对于社会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作用也不是无条件和无限制的。由于价格机制和竞争的压力,市场不能保护和促进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而基础产业为社会经济发展长期稳定所必需,新兴产业则永远是带动整个社会发展的火车头。第四,市场不能保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价值规律要求市场交易实行等价交换,但由于个体的差异性,分配后的收入水平就会有差别。而且实际上,由于市场价格随着供求的上升或下降,市场的自发调节容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从而产生两极分化,有违社会公平正义,造成社会不安定。也就是说,市场难以同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双重要求。另外,在我国目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市场的缺陷有可能与计划经济的固有弊端结合在一起,对正常的经济运行带来更大危害。在我国前几年的经济活动领域出现的各种不正常的热点,其所造成的经济秩序的紊乱和资源浪费就已表明了这一点。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市场并非万能的和完善无缺的,而是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之处的。因此,不能指望依靠市场来解决一切问题,如同不能依靠国家计划来解决一切问题一样。这说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对配置资源起基础性作用以后,政府不是无所作为,可以撒手不管了,而是应当在搞好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同时,切实担负起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责,以弥补和纠正市场的缺陷和不足。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除了为弥补市场缺陷所必需外,还为实现经济上的赶超目标所必要。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要根据国家、社会整体利益需要,依法实行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调节和管理。新兴产业的振兴,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增长,恶性投机、扰乱市场的防止,经济安全的维护,都需要国家的调节和管理。
四、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显得尤为重要。[6]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五、法治与市场经济存在内在的契合性与密不可分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市场机制包含了巨大的解放力量并释放出了巨大的生产力,它使“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川。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使中国领导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深深体会到:市场作用发挥得好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人民生活水平就提高得快”。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优化功能及其经济创造力是通过法治运作来实现的,法治确保了市场运行所必需的经济自由、平等和公平竞争秩序。然而,市场经济又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是经济活力的源泉,是推动经济的“永动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又具有破坏作用,甚至可能引发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自本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和克服其固有的弊端,而宏观调控也主要靠法治来规范。由于法治与市场经济根本属性的内在契合,所以,选择了市场经济,也就必然选择法治。一、市场经济是由法治保障的平等经济,市场经济的自由属性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以分工为前提,以社会消费为结果,以社会交换为实现方式,但交换是依赖于一定的条件的,除了市场等要素外,主体的平等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参加交换的个人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不平等必然导致掠夺或剥削,根本谈不上交换,市场机制也就不能发生作用。法治强调至上,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正是法律的普遍性确立了公民的形式上的平等”(法治反对任何特权,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予了人们平等的地位和竞争机会,这与市场经济的平等要求相吻合。市场经济的平等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主体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这就要求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独立财产权([7]包括个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财产权表明了[9]财产关系这一“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它被科斯定理认为是法律制度的目标。只有明确了产权,主体的平等才有了财产基础,也才能通过市场对财产进行转移和重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赋予其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取得进人市场的平等权。不论是人还是法人,都应当而且可以凭自己的能力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主体的状况可能存在着差别,但其对市场经济的参与权不能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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