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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学
要求:
1. 独立完成,作答时要写明所选题型、题号
2. 题目要用A4大小纸张,手写作答后将每页纸张拍照或扫描为图片形式
3. 提交方式:请以图片形式打包压缩上传,请确保上传的图片正向显示
4. 上传文件命名为“中心-学号-姓名-科目.rar”
5. 文件容量大小:不得超过10MB。
一、简答题 (请在以下题目中任选3题作答,每题20分,共60分)
1、简述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区别。
2、简述辩护词应当论证的主要问题。
3、法律文书中对理由的阐述有哪几点要求
4、什么是现场勘查笔录?
5、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6、简述代理词理由部分主要应当论述的问题
7、法律文书在实施中有哪几方面的作用
8、简述法律文书写作中对于语言文字的基本要求
9、仲裁协议的正文主要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二、写作题(请在以下题目中任选1题作答,共40分)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民事上诉状。
附1:原告史文洞诉被告任玉华离婚一案,经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8日以(2004)新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处理了此案。判决结果有三项:(1)准予原告史文洞与被告任玉华离婚;(2)婚生女孩史英(12岁)由原告史文洞抚养;(3)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共有的财产均分,另附财产分割清单(略)。被告对判决结果第一、三项无异议,对第二项不服,于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变更第二项,改判婚生女孩史英由上诉人抚养。上诉人指出,原判决认为,“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
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担任营销副厂长,经常出差或开会,有时甚至几个月都不回家,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从来不闻不问,与孩子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由上诉人扶养则有益于孩子的身心的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才。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于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孩子会比母亲照顾得好吗?可见,被上诉人此种说法不合情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孩子归谁抚养时根本没有听取孩子的意见。孩子听说归父亲抚养,哭了几天,表示不愿意同父亲一起生活。区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附2:上诉人任玉华,女,37岁,汉族,石家庄市X X公司副经理,住石家庄市新华区X X路X X号。被上诉人史文洞,男,40岁,汉族,石家庄市X X工厂副厂长,住石家庄市桥西区X X路XX号。
2、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芬,女,28岁,汉族,河北省××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任××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出纳员,住××市××区××街×号,于1998年与被告王×章自主结婚。王×章,男,35岁,××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汉族,××市人,现任××大学讲师,住××市××区××居民小区4号楼503号。原被告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恋爱后结婚。婚前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两万元的家具,每人各出资50%。婚后夫妻二人感情尚好,并于2000年二人共同出资将被告所在学校分配给被告的现住房(二室一厅)买下,男方出资60%女方出资40%,另外夫妻二人几年来尚有共同的存款5万元。但二人结婚9年多来,始终没有生育孩子。男方认为主要是女方无生育能力,女方也为此对男方心怀不满,逐渐产生感情裂痕。近半年来,男方对本校一女生李××产生好感,常借辅导帮助为由而深夜才归。而且二人还经常传递书信,其中有一封李××写给被告王×章的信夹在被告的书中,被原告翻出,信中有许多向被告表示爱慕之意的文字,此信已为原告拿到,二人为此时有口角,直到女方搬回娘家去住,开始分居,迄今已有数月之久。女方虽将此情况反映给男方单位,经单位领导调解数次,仍未见缓解。基于此种情况,现女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民事起诉状一份,请求××区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二人的共同财产均分;各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对现有住房女方不提出占有要求,但要求按市场出售价格平均分得价款.
证据有二:一是李××写给被告王×章表示爱慕之心的信;二是被告单位负责人李××出具的关于调解二人和好效果不大的证言。
3、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2年8月22日下午,一场大雨过后,XX省XX市XX镇XX村村民张XX到村边的一条小河中准备挖河沙时,隐约看见不远处一堆废弃的沙石堆里好像有只人手模样的东西。他心头一惊,急忙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接报后,XX市公安局立即组成了专案组,由副局长宋XX任组长,全力展开侦破工作。
经过侦查,专案组弄清了案情,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抓获并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9月13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原来,死者是该村村民赵某,39岁,未婚,家中有老母和一个弟弟。赵某在村里有个情妇叫张某,是个有夫之妇,现年44岁,汉族,小学毕业后就一直在家务农。据知情人介绍,前些年赵某在村里的年轻人中无论长相还是办事能力都是个拔尖儿的人物,与张某家住在一条胡同,二人经常见面,张某从心眼儿里喜欢这个年轻人,因此经常去赵家串门和赵某聊天,一来二去两人就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此后,赵某不仅将全部的收入交给了张某,而且还承担了她家里的全部农活。但是,自从2001年底张某在村里又有了新的情人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张某开始冷落赵某。张某的新情人是本村的另一个单身汉李某(36岁,初中毕业后在XX市XX镇一家厂子里打工,199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被送回村里,然后就一直在家务农)。由于遭受冷遇,赵某将满腔仇恨全撒在李某身上。二人曾多次吵闹打斗。
2002年4、5月间,一天晚上李某来到张某的家中聊天时,李某说:赵某这个人真可恶,每次见面总骂我,早晚我要收拾他一顿。张某接过话茬儿说:“别理他,哪天把他弄死算了。”7月初的一天晚上,赵、李二人在村头相遇,仇人见面分外眼红,很快打斗在一起,结果赵被打得鼻青脸肿,新仇旧恨涌上心头,扬言早晚要废了李某。
8月16日晚上7点30分,赵给李打电话,约他到村头的河边谈谈。李在通知张某后,随带了一把匕首和一根铁棍,开着自家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河边,看到赵正在路边等候。二人见面怒火中烧,正在互相对骂时张某赶到,她一把将赵拦腰抱住,李某从车上拿起铁棍直奔赵某,对准他头部猛击下去,赵当即被击晕,一下子趴在了地上,紧接着李又抡起铁棍,对准他的后脑又砸了一下。见他躺在地上不动,张、李二人将他抬上车,将车开到了河床里。下车后,李某拿起铁锨去挖坑。很快将坑挖好,二人回头一看,赵已从车上坐了起来。这时已丧失人性的张某旱已将赵往日的好处抛在了脑后,示意李快把赵拉下车埋掉。李某连忙上前抓住赵的双腿,猛地一拖,赵的头部撞在了石头上又晕了过去。就这样,张、
李二人将赵拖人坑中埋上了。经鉴定,赵某系被埋窒息而死。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2年9月23日以“X检诉字(2002)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XX、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2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王XX担任辩护人。高XX、王XX均以两人年纪尚轻、家中尚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希望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为由进行辩护。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不可赦,决定依照刑法第232条、第57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根据下列起诉书的内容,以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身份拟写辩护词一份。
被告人王×章,男,1987年7月12日生,初中二年级学生,原住××市××小区5号楼301室,因抢劫、伤害嫌疑于2002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市××区看守所.
本案由××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章,于2002年5月13日下午3时许,携带旋凿、尖嘴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小区8号楼105室,以寻找宠物小花狗为名,强行进入室内,乘被害人刘×花(72岁)不备之机,用旋凿猛击刘的后脑,将刘打昏,然后遍翻刘的衣服口袋和室内的两个女衣柜中的抽屉、小型写字台的所有抽屉,抢走现金506元,然后仓皇逃窜。刘×花于下午4时左右苏醒过来,拨打110报警电话.公安干警到达以后经勘查现场,结合刘×花提供的作案人的外貌衣着等特征进行分析后认定,该案系本小区5号楼之××中学学生王×章所为。王×章在其父母离异后与其父共同生活,王父近期出差未归。5月14日凌晨将王×章拘留后,王对伤人之事供认不讳,但诡称父亲给他留的生活费已用完,学校又要收校服费,因而萌发抢劫钱财的动机,井无杀人的念头,只是为了抢钱等等。但被害人刘×花本是年老多病之人,被打昏后,经医院诊断已造成重度脑震荡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王×章虽属未成年人,但为了一己的私利,竟然在光天化日下,闯入民宅,抢劫他的钱财,并为些目的,故意将他人打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害,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理应予以严惩,但念被告人属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兑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2001年12月24日凌晨6时许,XX省XX县XX镇发生一起特大爆炸杀人案,该镇XX村村民芦某家房屋被炸开一个大洞,租住该房的胡XX(男,35岁,XX县XX镇人)被炸死。
案发后,XX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侦破工作,并组成了专案组。2002年9月,专案组获悉:死者生前与宋某某(男,XX省XX县XX乡人)均是芦某家的房客,曾传死者与宋某某的妻子有瓜葛。案发前几个月,宋某某与妻子搬出芦家去向不明。据此,专案组将宋某某纳入侦查视线。国庆长假刚结束,专案组得到宋某某在XX省XX县出现的可靠线索,迅速布控组织抓捕。10月8日晚,在XX省XX县XX乡XX村将宋某某抓获并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次日凌晨2时,宋某某交待了爆炸杀人的事实。2002年10月9日,XX县公安
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第66条的规定提请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宋某某,并附随案卷1册。
经查,宋某某与受害人胡XX由于同住一院日久,宋某某怀疑妻子刘某与胡XX有不正当关系,遂对胡产生怨恨,意欲报复。2001年12月初,宋从其同乡处要了一些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等物,制作了——个爆炸装置。12月24日,宋某某潜至胡租住的屋墙外,将爆炸装置放在胡的床头位置实施了爆炸。作案后,宋某某携其妻潜逃。
宋某某,汉族,1966年2月14日生,小学文化。1974年小学毕业后一直在XX省XX县XX乡务农,1999年6月起在XX省XX县XX镇从事个体电器修理。
6、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书,拟写一份准予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附1:先予执行申请书
刘小林系刘真的亲生父亲,对刘真尽抚养义务,将刘真抚养成人(供他到大学毕业)。但刘真大学毕业后,工作期间始终未对刘小林尽赡养义务。现刘小林年老多病,无人照顾,最近又因心脏病住院。刘小林原在集体企业工作,该单位早已撤消,划归街道按月领取养老金,仅够维持一般生活,但医药费和住院费无法报销。而刘真在外企工作,收入不菲,有支付能力。为此恳请法院判令刘真负
担刘小林的医药费及住院费。但在判决未作出前,应立即先予执行偿付XX医院的医药、住院的费用,共计3500元。
附2:申请人:刘小林,男,67岁,汉族,XX省XX县人,退休工人,住XX市XX区XX街X号。 被申请人:刘真,男,35岁,汉族, XX市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街XX号。
7、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提纲。
附:刘永,男,36岁,汉族,XX市第29中中学教师。2005年10月15日上午,社会青年李明,男,26岁,持短刀闯入29中学教导处闹事。校长吴天到体育教研室,将正在教研室备课的体育老师刘永叫出来,让其将在教导处闹事的李明送交派出所。刘永赶到教导处,对李明进行劝说、教育,但李明拒不交出短刀。下课铃声一响,李明持刀向刘永扑来,刘永在夺刀过程中,照李明太阳穴猛击一拳,将李明打倒,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李明因引发其原有的先天性心脏病而死亡。XX人民检察院以伤害罪对刘永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永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8、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附1: 2004年4月10日,内蒙古X X制药厂(以下简称制药厂)因与该厂原胶囊车间承包人王兰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包经
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X X制药厂在一审时,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退还额外多注入的资金211 500元,赔偿违约金和因解除合同而给制药厂造成的损失308 957元。而原审判决的结果是王兰英赔偿制药厂直接经济损失3 793 723粒头孢胶囊(折合人民币533 876元),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不一致。原审法院对制药厂要求返还多投入资金的诉讼请求未作判决,而认定要求赔偿违约金和因解除合同给制药厂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请求范围。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吴X、代理审判员刘X、辛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法做出了如下裁定:撤销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包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裁定书下发的日期是2004年5月29日,江X担任书记员。
附2: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内蒙古X X制药厂,厂长南X X。
原审被告:王兰英,女,45岁,汉族,原X X制药厂胶囊车间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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