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案例:
某A公司在2015年11月与阿联酋迪拜某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个20英尺集装箱的一次性打火机。不久B公司即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来证规定装运期限为2016年1月31日,要求提供“full set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由于装期太短,A公司便要求B公司延展装期至2016年3月31日。B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要求,修改了信用证。A公司收到信用证并经审查后未发现问题,于是在2016年3月30日办理了货物装船,2016年3月31日向议付银行交单议付。
2016年4月27日收到议付银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如下不符点:提单上缺少‘已装船’批注。以上不符点已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为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
A公司的有关人员立即复查了提单,同时与议付行一起翻阅研究了UCP600的有关规定,立即电洽申请人:提单缺少“已装船”批注是我方业务人员疏忽所致,货物确实是如期装船的,且货物将在2016年5月3日左右如期到达目的港,我方同意B公司在收到目的港船代的提货通知书后再向开证行付款赎单。B公司回复:由于当地市场上该产品售价下降,只有在我方降价30%以后方可向开证行付款赎单。(40分)
问:(1)翻译“full set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条款的含义。
(2)进口地银行的拒付是否合法?为什么?
(3)我方应该如何处理对方的降价要求?理由是什么?
(4)本案例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