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西安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19年3月课程考试《司法文书写作》作业考核试题(主观题)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有关证据:
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
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
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
认定的事实属实。
民事判决书签发日期为19 9 9 年12 月10 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正确资料:
第2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三,将盗窃来的长虹25 英寸的彩电等物装在一辆手推车上,正准备推车逃走,恰好失主朱×中回来,一看自家门前手推车上的彩电、VC D 机等物是自己上个月刚购买的,于是问张×三,“谁让你搬电视的?你把电视推到什么地方?”张×三见盗窃行为即将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中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张×三扭送××县公安局。
经查,犯罪嫌疑人于19 9 9 年8月2日下午三时许,推一辆手推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窜到××县东大街10 号院,见三排10 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25 英寸彩电一台,VC D 机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80 0 元,将彩电等物放在手推车上,正准备逃跑之时,被失主朱×中和居委会主任李×民抓获并扭送县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
张×三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居委会主任李×民证言以及查获的赃物为证。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
办案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为王×明。
犯罪嫌疑人张×三,男,19 7 9 年4月13 日出生。××省××县人,无职业,住××县东大街××号。汉族,小学毕业。
简历:19 8 5 年至19 9 1 年在××小学读书;19 9 1 年至19 9 4 年在××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发觉的;……”
正确资料:
第3题,根据以下材料,写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1998年5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吕某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以下简称广州主机)和蓝天BBS主机,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依法判处。吕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吕某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其入侵行为没有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没有产生严重后果,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吕某无罪。
被告人吕某在讯问和法庭中均称:我修改广州主机的root(最高权限)密码,是经过该主机的网管员同意的,不是非法修改。我入侵广州主机和蓝天主机,目的是要尝试进入别人主机的方法是否可行,从中学习如何保障网络安全,并非从事破坏活动。公诉人认为:伴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发展,数据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逐渐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依法惩治这类犯罪活动已成为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25、26日,吕某先后3次非法修改广州主机系统的root密码,致使该主机系统最高权限密码3次失效,造成该主机系统管理失控约15个小时。当广州主机网管员第一次发现使用自己设置的root密码无法进入主机的超级用户状态对主机进行管理时,吕某上网主动要求与网管员对话,询问网管员是否将密码丢失了,声称他能将密码修改回来。当网管员询问其是否将网管员设置的密码修改了时,吕某矢口否认。在此情况下,网管员为能进入并操作主机,只得同意吕某“帮助”他将密码修改回来。吕某随即将root密码已经改为root123密码一事通知了网管员。网管员经试验root123可用后,为安全起见,又把root123设置为另一密码。但是网管员随后即发现,他刚改过的这一密码,又被改回为只有吕某和网管员知道的root123密码。
2月26日下午,广州主机采取了封闭普通用户登录进入该主机的措施后,只有吕某仍能以非法手段登录进入,期间该主机的root密码第三次失效,吕某再次主动与网管员交谈,虽然仍否认自己修改了主机的密码,但是将能够进入主机的新root密码告诉了网管员。
上述事实,有吕某的作案工具等物证,作案地点的照片和通信记录、文件记录等书证以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正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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