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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劳动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一、简述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0分)
答:(1)劳动关系的含义: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①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②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特点。
③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二、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分)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1.非因工伤,2.不能从事工作。
三、根据规定,哪些情形被认定为工伤。(10分)
答:下列情况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试述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10分)
答: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一般要到2年以上,内容要写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一、派遣内容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费用问题
1、劳动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四、社会保险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20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规定的七种情形,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以下18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迫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迫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迫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工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7)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答: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案例:2017年5月10日,张华进入无锡市某房地产公司成为该公司的销售员。公司告知他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1500元,但未与张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7月10日,公司以张华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张华认为自己在试用期间努力工作,表现良好,并完成了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请问:1、该销售公司存在哪些违法现象?
2、张华可以主张哪些权利?(40分)
答:1、根据《劳动的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销售公司仅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销售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属于违法。
答: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华可以要求支付二倍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以张华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张华认为自己在试用期间努力工作,表现良好,并完成了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对此,张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辞退条件,该销售公司不得无故辞退张华。张华可以要求留职,如果不能留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没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华可以要求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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