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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省)]03任务阶段性测验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随着宋明理学的产生和盛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原则日益( )。
牢固化
僵化
绝对化
模式化
正确资料:
第2题,心学的创始人是南宋的( )。
陆九渊
王守仁
王阳明
陈亮
正确资料:
第3题,在“德礼”与“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认为两者都是“天理”的( )。
工具
目的
概念
产物
正确资料:
第4题,先秦儒家主张德治、爱民、慎刑,反对严刑峻法、反对( )。
“孥戮”
“罪人以族”
族诛连坐
“夷三族”
正确资料:
第5题,对“八议”等推崇备至则非丘濬莫属,吕温则主要从( )的后果对“八议”等制度进行了抨击。
同罪异罚
同罪同罚
贵贱异罚
别籍异财
正确资料:
第6题,复仇是原始社会的( )。
习惯
传统
常态
冲突
正确资料:
第7题,赦或赦免是中国古代对犯罪者减轻或( )刑事处罚的一种制度。
强制
免除
自裁
加重
正确资料:
第8题,( )在考证刑法典的形成时,清楚勾勒出了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线索和规律: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张斐
丘濬
朱熹
王阳明
正确资料:
第9题,朱熹还将“德”、“礼”、“政”、“刑”四种统治方法与其( )联系了起来。
人性论
“人欲”
“气禀”
气质
正确资料:
第10题,在执法方面,朱熹提出了“正”、“权”交替使用的辩证理论,即强调了( ),一改过去只择其一的偏颇策略。
只用“王道”
只用“霸道”
“王道”与“霸道”交替使用
“王道”与“霸道”同用
正确资料:
第11题,“司法时令说”,即“赏以春秋。刑以秋冬”,以此来顺应( )。
天意
礼义
自然
情理
正确资料:
第12题,在中国古代最早明确提出反对刑讯的是西汉的( )。
贾谊
路温舒
汉宣帝
周弘
正确资料:
第13题,王守仁以儒家( )为追求目的,以明德亲民为政治信念。
谦谦君子
“圣人”
仁者
士大夫
正确资料:
第14题,无论“德礼”或“政刑”的( ),统治者目的都是“存天理,灭人俗”。
运用
使用
方法
手段
正确资料:
第15题,在中国古代文献中( )专用术语,系指盛行于奴隶社会中的墨、劓、刖、宫等刑种。
死刑
徒刑
流刑
肉刑
正确资料:
第16题,亲属在犯罪时应当相互容隐,不能相互告发,原本是先秦儒家的一种( )。
原则
教义
孝伦
理想
正确资料:
第17题,朱熹认为“政刑”具有( )。
强制性
暴力性
习惯性
自觉性
正确资料:
第18题,启蒙思想家的产生为( )正统法律思想敲响了丧钟。
儒家
古代
封建
理学
正确资料:
第19题,在理学看来,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道德规范就是( ),国家和法都是“理”的体现。
“礼义”
“天理”
常理
定理
正确资料:
第20题,《大学衍义补》系明代中叶的著名政治家、思想家( )所撰。
丘濬
真德秀
董仲舒
王安伯
正确资料:
第21题,朱熹的法律思想是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正统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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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22题,丘濬反对君主与圣人立法设刑全是“承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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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23题,儒家重血缘、讲亲情,维护大家庭和孝道,因而主张别籍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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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24题,在所有赞同恢复肉刑的人中,以班固和刘颂的观点较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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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25题,韩愈认为“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驰。茍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壁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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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26题,王守仁主张在立法上强调因时因地制宜,即如“犹行陆者必用车马,渡海者必用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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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27题,柳宗元专门撰写《驳复仇议》,主张有限制的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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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28题,同姓不婚是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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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29题,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思想体现在刑罚上为主张恢复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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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30题,王守仁并不主张利用我国古代已存在的保甲制度来贯彻封建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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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31题,明初统治者法律思想的特点是宽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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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32题,古代中国从整体上否定“七出”“三不去”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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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33题,王守仁因地制宜的立法思想并没有针对少数民族及边远地区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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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34题,北宋王安石明确反对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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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35题,清代袁枚对亲属容隐之说进行了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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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题,王守仁特别重视礼仪教化的重要性,反对专靠“刑名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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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题,丘濬从理论上充分论证了反对株连或主张限制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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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38题,明代的宋濂指出“七出”中“恶疾”与“无子”极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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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39题,王充等从反面论证了同罪同罚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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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40题,在“德礼”与“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认为两者并非都是“天理”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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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资料:×
第41题,简述王夫之法律思想“趋时更新”的具体表现。
正确资料:答题要点: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他的“趋时更新”观点具体表现在:第一,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第二,他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第三,以“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论述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趋时更新”的前景。认为法律必须“因其时而取宜于国民”,而不能拘泥于旧的制度不变,“法古”之说毫无任何根据。他预测“他年”的法律制度必然是一种维护“天下之公”、“天下有大公至正是非”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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