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名称:西安交通大学19年5月补考《司法文书写作》作业考核试题(主观题)-0001
1.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有关证据:
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
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
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
认定的事实属实。
民事判决书签发日期为19 9 9 年12 月10 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资料:-
1.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本案被告某省某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邓某,局长。
原告:崔某,男,住某市某楼D座702室。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崔某妻子,住址同上。
(以上当事人,未明事项可用某某代替)
原告崔某与某省某市邮电局发生欠付电话费纠纷,向某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崔某住宅电话1995年11月份的电话费是9589元,而该月崔某的话费存折帐户内有余额2589元。某省某市邮电局通知崔某支付电话费,崔某查阅了通话清单后,以他人盗用电话线路为由拒付。后经与上述邮局下属的某分局协商,崔某同意在7天内支付所欠话费,并签署了一份“会谈纪要”,但事后反悔。事后,邮局扣除了崔某的话费存折帐户内余额2589元,并催要所“欠”7000元和该款从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1%计付的滞纳金。崔某认为:经查通话清单得知,某省某市邮电局所称我欠付的电话费中,有9000元是被他人盗打产生的,某省某市邮电局派人查线后也认为是被人盗用。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破案。此款应当在破案后,由盗打电话的人支付。可是某省某市邮电局以我拖欠电话费为由,先后三次对我的住宅电话停机,又以停机、罚款、取消电话的胁迫手段与我签订一份还款“会谈纪要”。我不同意无条件交付,如强迫我交付这笔款项,我要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希望国家法律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崔某的住宅电话一门(号码5930101),由某省某市邮电局下属某分局开通。1995年12月15日,该市邮电局分局发现崔某11月份的电话费为9589元,而其话费存折帐户内的余额仅有2589元,即通知崔某交付。崔某于同月25日查看了通话清单,通话时间为:11月8日10时49分至11时34分,14时36分至16时20分,9日3时27分至6时12分,两日三段时间共通话29次,均打往国外声讯台,话费为9000元。崔某认为这些电话不是他及家人所打。应崔某的要求,邮电局派员检查,发现该电话线路设在三层楼处的接线槽被撬开,通往七层楼崔某家的电话接线口螺丝被松开。崔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某派出所派人查看现场后,出具了“崔家外线路盒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的证明。崔某与他的妻子11月7日至11月10日出差在外,家中没有任何人。所在的居委会提供了证明。之后,该市邮电局曾多次向崔某追收所欠电话费,崔某均以电话线路被他人盗用、该月电话费不应由其承担为由要求协商解决,但数次协商未果。该市邮电局以崔某借故拖延缴纳电话费为由,先后两次中止了崔某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
1996年9月23日,该市邮电局与崔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崔某在7天内一次性支付所欠电话费7000元,该市邮电局放弃上述电话费的滞纳金及利息。后崔某反悔,该市邮电局就再次中止了对崔某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并要求崔某支付所欠的电话费7000元。上述事实,有市电话业务申请表,某市邮电局长途电话清单,双方会谈纪要,某派出所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崔某及其妻子的单位出具了11月7日至11月10日二人出差的证明,并有出差车票等若干。
崔某欲通过起诉,要回被邮电局所扣的2589元之中的2000元(其中589元是他自己所打的正常话费)及利息,开通电话,早日结束纠纷。
资料:-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三,将盗窃来的长虹25 英寸的彩电等物装在一辆手推车上,正准备推车逃走,恰好失主朱×中回来,一看自家门前手推车上的彩电、VC D 机等物是自己上个月刚购买的,于是问张×三,“谁让你搬电视的?你把电视推到什么地方?”张×三见盗窃行为即将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中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张×三扭送××县公安局。
经查,犯罪嫌疑人于19 9 9 年8月2日下午三时许,推一辆手推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窜到××县东大街10 号院,见三排10 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25 英寸彩电一台,VC D 机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80 0 元,将彩电等物放在手推车上,正准备逃跑之时,被失主朱×中和居委会主任李×民抓获并扭送县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
张×三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居委会主任李×民证言以及查获的赃物为证。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
办案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为王×明。
犯罪嫌疑人张×三,男,19 7 9 年4月13 日出生。××省××县人,无职业,住××县东大街××号。汉族,小学毕业。
简历:19 8 5 年至19 9 1 年在××小学读书;19 9 1 年至19 9 4 年在××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发觉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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