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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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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21: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谋学网
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问研究

[内容摘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在农村,重点在农民。要坚持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广辟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形成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面对农民增收难题,完全有理由要求我们去深刻审视这个充满活力的经济体——促进农民外出务工,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本文针对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并就促进我市农村劳动转移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 小康社会;劳动力;人力资本;农民工


目   录

一、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重要性…………………………… 1
1、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意义………………………………… 1
2、研究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重要目的和方法……………… 1
二、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情况…………………………………    2
1、概念界定……………………………………………………………… 2
(1)农村劳动力……………………………………………………………… 2
(2)农村劳动力转移………………………………………………………… 2
2、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情况………………………………… 2
三、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点及规律……………………………… 4
1、劳动力转移模式……………………………………………………… 4
2、就业部门分布………………………………………………………… 4
3、转移的不稳定性……………………………………………………… 6
四、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
1、人力资本投资严重不足……………………………………………… 6
2、户籍制度……………………………………………………………… 7
3、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8
4、缺乏就业信息渠道…………………………………………………… 8
5、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9
6、缺乏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10
五、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建议…………………………………11
1、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劳动力素质…………………………11
2、鼓励个人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11
3、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11
4、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服务体系…………………… 12
5、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12
6、打造具有鹤岗特色的劳务品牌…………………………………… 13
参考文献…………………………………………………………………… 14


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

一、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重要性
1、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意义
“三农”问题,是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关键问题,也一直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并千方百计解决的重大问题。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重要环节。
在过去30年中国所发生的急剧社会变迁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由从事农业转向从事非农产业、由农村流向城市是最引人瞩目的现象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鹤岗市所发生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社会劳动力配置结构的变化,是激动人心并具有启发意义的。因此,研究鹤岗市已经发生和正在进行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现象不仅有助于加深对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特点及规律的理解,更加重要的是,这种解析对于鹤岗市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劳动力利用政策也是一项极有意义的工作。尽管在过去30年,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己经促成了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但农业劳动力过剩现象仍然会长期存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仍然是伴随于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长期过程。
2、研究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重要目的和方法
本研究是对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实证研究,通过研究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分析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点和规律,发现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目的是为了总结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通过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对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进而促进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顺利进行。
本研究以对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实证分析为主。通过查阅相关书籍、论文、网络资料和鹤岗市的相关资料等,了解农民劳动力的相关研究成果及相关理论,并对搜集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提炼、消化和吸纳,为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借鉴。通过实地调查和个案研究,了解农民工外出务工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探讨其原因和解决方法。
本文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运用大量的统计数据来说明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规律及存在的问题。

二、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情况
1、概念界定
(1)农村劳动力
劳动力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在劳动年龄外参加社会劳动的那部分人群。其中劳动年龄是指人在一生中能独立参加社会劳动的那段时间的年龄,一般由国家做出规定,有上限和下限。劳动年龄并非一成不变,它要受到社会人口数量、质量和生活水平、劳动力供求关系、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年龄的界限为:男性为16—60岁,女性为16—55岁。
本文认为农村劳动力应是一种地域概念,和城镇劳动力相对应,即凡是户籍在农村的劳动力均视为农村劳动力,而无需考虑其所从事职业的性质。
(2)农村劳动力转移
农村劳动力转移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包括向城镇转移和向非农产业转移两个方面。
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按地域是否发生改变可以分为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异地转移是离开户口所在地,发生地域的空间转换;就地转移是指随着城镇化进程,一些农村地区转为小城镇,该地域的人口就地转变为城镇人口。按户籍是否改变,农村劳动力向异地转移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户口迁移手续,仅在城镇就业,这部分人称为流动劳动力;另一种是----了户口迁移手续,在城镇“安家落户”,这部分人称为迁移劳动力。
本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从职业转换角度界定的,不论其户籍和地域改变与否,只要实现从农业到非农就业的职业转换均视为转移。
2、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情况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比重较大,农村劳动力人口规模大。据统计,2006年末,全国人口为131448万人,其中农村人口达到73742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6%。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53100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50.8%。农村从业人员47852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0.1%[ [1]]。这说明我国存在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应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充分就业。
1988年以来,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进展顺利(见表2.1),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持续下降,由1988年的36.0%下降到2007年的19.4%,下降了近17个百分点。1988年至2001年期间,鹤岗市人口数量持续增长,由101.6万人增长到111.26万人,增长了近十万人;但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不断加大,农业人口数量由36.58万人下降到33.19万人,由于转移出去的农业人口数量为下降的农业人口与新生的农业人口数量之和,因此在这一时期,转移的农业人口至少为3.4万人。从2002年开始,鹤岗市人口数量保持稳定,且略呈下降趋势。在2002年至2005年这四年间,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取得了巨大进展,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显著高于人口下降的速度,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下降了8.5个百分点,农业人口减少了9.72万人。2006年至2007年,农业人口的绝对数量及相对比重均无显著变化,比较稳定。

      表2.1  鹤岗市人口概况         单位:万人,% ,‰
年份        年末总人口(万人)        非农业人口(万人)        农业人口        自然增长率(‰)
                        数量
(万人)        占总人口比重(%)       
1988        101.6        65.02        36.58        36.0        12.1
1989        102.68        66.74        35.94        35.0        12.7
1990        105.26        68.30        36.96        35.1        14.2
1991        106.34        69.86        36.48        34.3        7.8
1992        107.82        71.50        36.32        33.7        8.5
1993        108.25        72.17        36.08        33.3        7.5
1994        109.4        74.14        35.26        32.2        8.1
1995        110.12        75.04        35.08        31.9        7.8
1996        110.63        75.86        34.95        31.6        7.0
1997        110.90        76.67        34.23        30.9        6.4
1998        110.86        77.27        33.59        30.3        5.5
1999        110.68        77.20        33.48        30.2        3.3
2000        111.15        77.49        33.66        30.3        4.9
2001        111.26        78.07        33.19        29.8        5.6
2002        110.89        79.97        30.92        27.9        3.3
2003        110.58        80.34        30.24        27.3        1.8
2004        109.82        87.48        22.34        20.3        3.6
2005        109.88        88.55        21.33        19.4        2.5
2006        109.31        88.11        21.20        19.4        2.2
2007        109.40        88.20        21.20        19.4        2.3
资料来源:中国城市统计年鉴1989-2008

三、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点及规律
1、劳动力转移模式
在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就地转移”和“异地转移”两种模式并存。所谓“就地转移”,是指农村劳动力直接在鹤岗地区从事非农产业活动的模式;所谓“异地转移”,是指农村劳动力离开家乡到其它地区务工的模式。在前一种转移模式下,农村劳动力一般能够在从事非农业活动的同时,较好地兼顾其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劳动力的非农就业成本比较低。在后一种转移模式下,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业活动,要伴随劳动力向鹤岗以外的其它地区的迁移过程,流动成本和就业风险都比较高。
由于我国特殊的体制和政策原因,转移到异地的农村劳动力仍保持其原有地区的农民身份,其家庭成员依然生活在农村,属于非永久性迁移。因此,这部分劳动力在农忙季节或者传统节假日会回到家乡。
总体来看,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前一种方式为主,从80年代后期开始,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规模不断加大,逐步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方式之一。
2、就业部门分布
从就业部门分布比例看,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和餐饮业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行业。以2005年为例,有69.42%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这四个行业就业,其中,29.45%在工业部门就业,17.90%在建筑业部门就业,7.68%在交通运输部门就业,14.40%在商业饮食部门就业(见表3.1)。农村剩余劳动力向这些行业转移主要是由于这些行业对劳动力素质和技能没有严格要求,对非技术性劳动力有较大的需求量。
总体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转移到市场主导型经济部门即城市非正规部门,而那些政府主导型经济部门吸收的农村转移劳动力非常有限,这主要是因为市场主导型经济部门愿意以低成本获取廉价劳动力。但这里存在着一个重要问题,即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普遍。
     表3.1  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分布      单位:万人
年份        农村转移劳动力存量        工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        商业饮食
1983        3 045        873        483        161        206
1985        6 714        2 741        1 130        434        463
1990        8 673        3 229        1 523        635        693
1995        12 707        3 971        2 204        983        1 170
2000        15 165        4 109        2 692        1 171        1 752
2005        20 412        6 011        3 653        1 567        2 938
资料来源: 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中国农业信息网。
鹤岗以“煤城”而闻名,煤炭业是鹤岗市的支柱产业。煤炭业对劳动力具有较大的需求量,且对知识技能没有严格要求,因此,转移到鹤岗市的农村劳动力绝大多数分布在煤炭业。除煤炭业外,农民工还主要分布在建筑业和服务业。2007年,鹤岗市农民工总数为1.4万人,0.83万人分布在煤炭行业(占59.3%),0.42万人分布在建筑业(占30%),0.15万分布在其他行业。 [2]
鹤岗市向异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集中分布在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和商业饮食等行业。其中,“鹤岗保安”作为劳务品牌在国内已小有名气。农村剩余劳动力向这些行业转移主要是由于这些行业对劳动力素质和技能没有严格要求,对非技术性劳动力有较大的需求量;其中,向保安服务等行业转移,是农村劳动力经培训后进行的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总体来看,农村劳动力主要转移到那些对劳动力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要求不高的行业。这些行业普遍具有工作环境差、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等特点。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会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使其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随时面临着被解雇的风险。
在短期内,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和弱势地位难以改善。但从长期来看,随着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不断进行以及由此带来的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的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供求结构和就业分布都将会发生显著的变化,其就业环境和工作条件必然随之得到改善。
3、转移的不稳定性
2008年,鹤岗市从业人员总数:39.9万人。其中:城镇劳动力从业人员36.3万人,农村劳动力从业人员3.6万人;鹤矿集团及多经公司从业人员9.13万人。从业人员中有27.9万人实现了稳定就业。其中:城镇从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26.2万人,农村从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1.7万人。由此推得,鹤岗市农村从业人员中有1.9万人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约占全部农村从业人员的53% [3]。可见,鹤岗市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是很不稳定的。
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是极不稳定的,经常会受到经济形势恶化、国家或地区政策变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自2008年9月,美国次贷危机上升为全球金融海啸以来,我国沿海城市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大量倒闭,这些中小企业吸收的农村劳动力纷纷失业。在宏观经济恶化的大背景下,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短时间内无法获得重新就业的机会,只能返回家乡。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鹤岗地区转移到沿海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已有半数以上返回鹤岗。由此可见,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对转移到城市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而言,就业存在着极高的不确定性。而这种就业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不稳定性。   
        
四、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人力资本投资严重不足
我国人力资本投资长期严重不足,导致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较低。长期以来,我国人力资本投资的重点放在城市,对农村的人力资本投资严重不足,导致城乡人力资本差距不断扩大,并因此而弱化了农村经济的相对竞争力,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
根据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具体情况,可以将人力资本的内容总结为三类:一是教育与培训方面的人力资本投资,二是健康与卫生方面的人力资本投资,三是务工寻业与转移方面的人力资本投资。进一步从投资主体角度分析,还可以分为政府进行的人力资本投资、企业进行的人力资本投资与自主性人力资本投资。
一般规律是,在农村,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对人力资本投资都非常注重投资收益率。如果人力投资收益率高,则投资意愿较强;相反,则人力资本投资意愿较弱。除农民在务工、寻业与转移方面获益明显,这方面自主性人力资本投资意愿性较强之外,在另外两方面企业或个人进行的人力资本投资都较少。因此,在教育与培训方面、健康与卫生等方面对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应该由政府公共支出,并列入政府支持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实际情况是,中央政府对农村的人力资本投资有限,县乡财政大多困难重重,也无力增加农村的人力资本投资,致使农村教育水平落后,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恶化,原有医疗卫生体系破坏殆尽,新的医疗保健体系建设更是严重滞后。
因此,加大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力度,特别是加大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保健体系建设的投资,无论短期还是长期,都有利于农民减负增收和非农化转移,并直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从短期来说,增加国家对农村人力资本的投资,特别是增加农村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保健体系建设的投入,可以大幅度减轻农民的负担,同时也可以减轻县乡政府的财政负担,从而避免基层政府将负担转嫁给农民,为农民增收创造财政基础;从长期来看,国家特别是中央政府增加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力度,不断提高农村人力资本水平,可以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从而为农民收入长期、持续和快速增长创造条件。
虽然近年来鹤岗市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整体来看仍处于较低水平,尤其普遍缺乏职业技术能力。鹤岗市农村劳动力大部分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约占53.0%;接受过高中及高中以上教育的只占13.7%;绝大部分没有经过职业技术培训或其他培训,缺乏专业技能。 [4]由于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较低,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无法进入那些对劳动力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要求严格的行业工作。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极大地限制了其择业和就业的范围。结果导致那些需求非技术性劳动力的行业如工业和建筑业等出现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需求的局面,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
2、户籍制度
虽然户籍制度本身对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作用日渐淡化,但户籍制度仍然是阻碍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进程的重大障碍。
近年来,地方性就业保护政策仍然盛行,保护对象是城市劳动力,限制对象是农村劳动力。尤其是2008年第三季度以来,全球经济进入下滑阶段,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也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经济不景气带来了大量的民营企业倒闭和严重的失业问题。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某些地区的地方性就业保护政策重新抬头。由于户籍制度能够有效地区分保护和限制对象,地方性就业保护政策就可以借助户籍制度而加以实施。通过人为抬高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门槛,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
目前,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通常都需要----多种手续,并为此缴纳一定的费用。此外,一些城市还对农村劳动力进入某些容易与城市劳动力形成就业竞争的行业实施限制。虽然相对于那些留在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来讲,农村转移劳动力普遍具有相对较高的文化素质,但是,他们的知识和能力仍然不足以保证他们进入城市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就业。大多数流入到城市的农村劳动力所从事的是非技术性工作,而且,多数工作具有短期性和临时性的特点,或者具有作业环境危险或艰苦的特点,工资水平也相对较低。这样的工作一般是城市居民所不愿从事的。因此,在城市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在收入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
除此之外,农村流动人口由于没有城市居民身份,他们无权享受由城市政府或劳动力使用单位提供的许多方面的社会福利,例如,虽然一些转移到城市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携其家庭成员一起迁移到城市居住,但他们无法得到城市居民所享受的子女受教育、社会保健、住房等福利。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显著差异极易引发各种社会冲突。
3、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重要影响。我国建国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由此造成的城乡福利水平的巨大差距,构成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巨大障碍。流入到城市的农村劳动力所从事的是比城市职工更脏、更累、更危险的职业,却往往不被城市所承认。除了在农村拥有土地外,他们基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不享有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福利待遇,是城市的边缘群体。
4、缺乏就业信息渠道
虽然我国已有大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并且农村劳动力转移现象还将在我国长期存在,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体系。
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就业信息服务体系。一方面,县、乡、村三级具有管理和指导农村发展职能的组织和机构基本没有承担起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充分而准确的就业信息的义务,也没有发展起专门的商业性职业中介组织。另一方面,城市作为容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主要地区,也缺乏指导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机构和组织。在当前的行政管理框架下,城市政府只对城市劳动力的就业负责,而不对农村流动劳动力的城市就业负责。所以,尽管进入到城市的农村劳动力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搜寻就业机会的困难,但大多数城市都没有建立起专门为农村流动劳动力就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不仅如此,在城市劳动力就业出现压力时,城市政府管理部门一般要对农村流动劳动力采取排斥的做法。近年来,商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在一些城市有所发展,但普遍存在规模小,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有些甚至是以职业中介为名从事诈骗活动。
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劳动力缺乏就业信息的渠道。鹤岗市没有建立专门指导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机构和组织,也没有发展起专门的商业性职业中介组织。由于缺乏正规的就业信息渠道,鹤岗市农村劳动力主要通过较早外出打工的同乡或亲友去外地务工。
农村劳动力独自或由亲友介绍外出寻求非农就业机会的方式存在很大局限性。首先,能够通过亲友介绍而外出就业的人数毕竟非常有限,尽管借助这种方式外出的农村劳动力找到工作的可能性一般比较大。其次,在无法得到亲友介绍而又缺乏准确就业信息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力如果独自外出,必然包含着相当大的就业风险和不确定性。这样,那些厌恶风险和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的农村劳动力很少外出打工,从而降低了他们增加收入的机会。
那些独自外出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由于没有准确的就业信息指导,在搜寻就业机会过程中往往要浪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更严重的是,一些流入到城市但长期找不到工作又不愿返回家乡的农村流动劳动力,为了维持生计,可能采取某些非法手段获取钱财,引发出各种与农村流动人口相关的城市混乱问题。
5、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外出的农民工比较分散,缺乏组织,在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游离于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
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号召下,各级政府严厉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但一些用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依然非常严重。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些用人单位故意长期拖欠、克扣打工人员工资,不按期发放,有的农民辛苦一年,分文未得。
农民工工作环境恶劣,缺少必要的生产安全保障。不少企业对外来民工缺乏起些在建筑、运输、化工、采掘等单位打工的民工,不能及时得到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保护用品,使民工生产安全得不到保障。有的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采取不断辞退旧工人、招收新工人的办法,把隐患转嫁给社会和农民工家庭。
农民工缺乏劳动合同保障。尽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签订合同者很少。由于缺乏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加班加点得不到相应的报酬。有的企业以试用期为由盘剥农民工,常常是刚过试用期,就找借口辞退。同样,农民工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法企业限制农民工人身自由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些现象的存在一方面缘于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歧视;另一方面也缘于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意识淡薄,由于感觉工作难找,于是对于各种无理要求不敢抵制、不敢申辩,致使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工伤和重病得不到及时救治和劳动赔偿。此外,子女就学问题也十分突出。一些常年在外地务工的农民,其子女上学非常困难,需要交一些赞助费或高价学费才能入学,一些交不起高价学费的民工子女被迫辍学,农民对此反响很大。农民愈来愈强的外出打工欲望是发展劳务经济的积极因素,但如果农民自身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地保障或受到损伤,各种社会保障体系功能的薄弱,势必降低甚至打消农民外出务工的热情。
6、缺乏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
长期以来,鹤岗市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主要表现为农民个人无序的、盲目的转移。农民个人转移困难很多,成本很高,还经常受到排挤和歧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也常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尤其是对农民工的技能没有衡量的标准。
2000年以来,鹤岗市开展了一系列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在劳务输出中,我们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即鹤岗市缺乏具有地区特色的劳务品牌,输出的农村劳动力相对缺乏竞争力和议价能力。近年来,鹤岗市劳务输出的规模越来越大,逐步成为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条重要途径。尤其是“鹤岗保安”这一劳务品牌在某些省份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为后续的劳务输出打下了基础。然而目前,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仅有“鹤岗保安”这一个劳务品牌,其知名度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发展劳务输出产业,加强劳务输出的品牌建设,巩固“鹤岗保安”这一品牌,并打造更多具有鹤岗特色的劳务品牌。

五、鹤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建议
1、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劳动力素质
具体来讲,一要遵循农民教育的特点,提高转移培训的针对性,注重实用性,坚持市场化,突出专门化;二要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层次和质量,推动培训模式创新和品牌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形成培训规模,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项目招投标,同时要开展外来劳动力技能培训;三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把鹤岗市打造成黑龙江省技能型人才培训基地和劳动力资源培训中心,由“输出农民”向“输出产业工人”转变,实现农村劳动力的高技能转移。
目前,鹤岗市已经建立了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培训补贴制度,对企业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技能的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和个人创业,对参加培训并合格者,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2008年全年培训1.2万人。自2006年起,截止到2009年7月为止,累计培训3.8万人。
2、鼓励个人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要大力倡导全民创业,毫不动摇地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不断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新领域。加快建立新型城乡关系,做大做强服务业,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新载体。大力发展我市乡镇企业,积极支持和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和挖掘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主力军作用。
我市创业工作以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为重点,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推进创业工程的顺利进行。我市创业工程的核心问题是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和创业推进中的难点和问题。此外,提供扶持资金和小额贷款对促进个人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3、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给予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制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针,指导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在国务院2006年3月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并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还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以及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会议指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所有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人口和劳动力享有平等的社会福利和保障,有效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避免经济萧条时期由失业造成的社会震荡。首先,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加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主导作用,多渠道地广泛地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最后,制定适合农村状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建立统分结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
4、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服务体系
鹤岗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利用埠外机构、输出基地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劳务对接,扩大向省外、国外的劳务输出。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及其培训、输出等方面的档案和信息体系,并及时更新和发布农村劳动力网络信息,供社会共享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免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和咨询等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有偿就业服务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5、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解决农民工生存和就业问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应把农民工就业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制度化。2006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8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内容包括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等六个方面。国务院先后下发的关于农民工问题的一系列文件为《农民工就业法》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思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36号),200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为解决我省农民工问题及推动全省劳动力转移工作提供了指导方针。
2008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达《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内容包括培训扶持、转移服务、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促进和保障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打造具有鹤岗特色的劳务品牌
要根据鹤岗人文、历史、优势产业、传统行业和己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树立劳动力转移输出商品意识,发展劳务输出产业,努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享誉全国的劳务输出品牌,如“鹤岗保安”。
培育一支“诚实守信、技术精良、作风过硬”的劳务人员队伍。鼓励和扶持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劳务中介机构、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参与劳动力转移输出品牌的开发、宣传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劳务输出品牌的示范和辐射效应,提升鹤岗人在外务工的形象,提高鹤岗劳动力转移输出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劳务经济由量到质的根本性转变。


参考文献:
1.  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
2.  中国统计年鉴1990-2008,中国统计出版社.
3.  鹤岗市统计年鉴1996-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
4.  中国城市统计年鉴1989-2008,中国统计出版社.
5.  毕世杰. 发展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  陈吉元、庚德昌. 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  孔泾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8.  王作安. 中国城市近郊失地农民生存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9.  占俊英、方齐云. 中国农村走势—农业产业组织及技术进步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10. 赵俊超、孙慧峰、朱喜. 农民问题新探,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11. 李培林. 就业与制度变迁—两个特殊群体的求职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12. 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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