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
一、单选题
1-5、 C A C B A 6-10、 A C B A B
11-15. C A C C A 16-20. D C B C C
21-25. B D D A C 26-30. D B B B B
31-35、A A C D A 36-40、 C C C B D
41-45 B D A D D 46-50、D B D D C
51-55、D C D D A 56-60、B D A C A
二、多选题
1、A C D 2、B C 3、B C D 4、A B C D 5、A B C D 6、ABCD 7、BD 8、AB
9、ABCD 10、 ABCD 11.CD 12.ABCD 13.ABCD 14.BD 15.ACD 16 .ABCD 17.AB 18.ABCD 19.AB 20.BD 21、ABC。22、ABCD。23、ACD。24、ABCD。
25、ABCD。26、ABC 27、AB 28、AC 。29、AB 30、ABCD
三、简答题
资料1.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资料:(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对证据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2)适用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人民法院的决定来进行;
(3)证据保全的时间应是在诉讼开始后,进入调查证据之前;
(4)证据的保全措施,应根据被保全的证据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同的证据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
(5)保全证据后的法律效果,保全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的证据,证据一经保全,即可免除相关当事人提供该项证据的责任。
2.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资料: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行为: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二者结合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不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件。
3.简述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资料: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辩论权;
(2)辩论权的行使是灵活多样的;
(3)辩论的内容,包括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
(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
4.简述普通的共同诉讼与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区别。
资料:(1)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全体共同诉讼人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而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却分别与对方当事人有诉讼标的,只是这些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2)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选择的,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选择的。
(3)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基于利害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在诉讼行为上具有一定的连带性;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任何共同的利害关系。
(4)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而普通的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5.简述起诉的含义及实质条件。
资料: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条件:(1)有合格的原告,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具体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一般制度的区别。
资料:(1)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的区别
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制度只是在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或某几个阶段或某个重要方面起重要作用,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没有指导意义,内容比较具体,主要作用在于适用性,也有一定的指导性;基本原则则是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内容比较抽象,主要作用在于指导性,但也有一定的适用性。
(2)基本制度与一般制度的区别
基本制度不同于一般制度: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对审判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运行起指导作用;一般制度则是民事诉讼某个具体阶段具体适用的制度,在一定的情况下,只是用于解决具体问题的具体制度,它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不如基本制度。
7.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有哪些。
资料:(1)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
(2)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诉讼标的额的大小; )
(3)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
(4)争执的财产所在地;
(5)当事人的协议。
8.简述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形。
资料:(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具备了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2)根据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监护权,因这些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其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消灭;
(3)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5)诉讼结束。
9.简述一般地域管辖的含义及原则。
资料: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由于被告又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提起的诉讼有所不同。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对公民是指被告的户籍地,公民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0.简述书证的含义及分类。
资料: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述一定的思想,其所记载的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根据书证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可以把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2)根据实体法对书证形式的要求,可以把书证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定形式的书证;
(3)根据书证的制作主体,可以把书证分为单位制作的书证和个人制作的书证。
11.简述代表人诉讼的特征。
资料:(1)人数的众多性;
(2)诉讼标的及诉因的相同性。即每个当事人与对方的法律关系种类相同,发生纠纷的事实原因也相同;
(3)诉讼请求的可代表性。也就是说诉讼利益相一致,代表人能够代表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
12.简述人民法院在审判中的职权。
资料:(1)指挥诉讼权
指挥诉讼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活动领导和控制的权力。
(2)案件裁判权
对案件的裁判权,是民事审判权最基本的内容,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案件审理中发生的有关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力。
(3)特定事项的处分权
对特定事项的处分权,是指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某些既不属于程序问题,又不属于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有关的某些事项做出处分的权力。
四、论述题
(一)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1)有以下情形之一,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2)有以下情形之一,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两者的后果不同:诉讼终结是最终停止诉讼程序,此后不再恢复诉讼程序;诉讼中止是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妨碍诉讼进行的障碍消除后,人民法院将继续地案件进行审理。
(二)资料:(1)执行回转,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债务人,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度。
(2)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是:
①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②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③ 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已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又被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
(3)执行回转的条件:
① 必须具有对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这是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
② 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
③ 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丧失了取得财产权利的依据,并拒绝返还其所得财产。如果获得权利的人自动返还,则无需执行回转。
(4) 执行回转的意义:执行回转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必要的补救制度,它对于纠正因法律文书错误而导致的执行错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资料:试述特殊地域管辖的种类和内容是什么?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达到地人民法院管辖;
(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由船舶最先达到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我国通常为北京)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案例分析题
(一)资料:(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未明确指明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
(2)新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合意的具体体现,因而是有效的。
(3)起诉是不正确的,因为依据“或裁或诉”的原则,既然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应再起诉。
(4)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因为当事人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上诉理由不正确。
(二)答:1.此案应由A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级别管辖,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地域管辖,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离婚案,被告王某系江西怀县人,户籍地江西怀县,但其婚后连续居住于A市东区达十年之久,东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A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2.市西区法院对案件移送正确。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市东区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案件,该院自行将案件移送是不正确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对于移送的案件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市东区法院如认为此案不属于该院管辖,就应报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王某和刘某不能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5.怀县法院不能以此为由将此案件移送至A市西区人民法院。
6.应由A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资料:刘丙应作为本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共同原告。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标的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实体权利,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同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他既反对本诉的原告,又反对本诉的被告。本案中,刘甲独吞遗产房屋和刘乙主张与刘甲平分遗产房屋的行为,均侵害了刘丙的利益,必然遭到刘丙的反对。且刘丙又是在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开始之后参加诉讼的,因此,刘丙完全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和特点,应是本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谢英应是本案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本案中谢英购买的房屋系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发生争议的房屋,法院的判决将涉及谢英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说明谢英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谢英应作为本案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本案的执行活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由是: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第一审法院区法院负责执行,而不应由第二审法院市中级法院负责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才强制执行。而本案执行员在接到执行申请书的当天下午即将甲的三轮汽车扣押,没有向甲发出执行通知,指定履行义务的期限。
(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而本案中的执行员在变卖被扣押的汽车前,并未指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间,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
(五)资料:(1)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分别住在朝阳区、崇文区、丰台区。因此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如果李某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应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如果三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则由三个法院共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
法院管辖。?
(5)如果三个法院协商不成,则应由这几个法院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
(六)(1)赵富君申请再审,应当在A区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赵富君申请再审后,A区法院再审应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本案的审判组织,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原审判组织成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对于该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1分),因为该判决为一审判决 。
(3)赵富君申请再审后,甲市中级法院再审应适用二审程序,应当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