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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成本高,主要是指社会保障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成本高。用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补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社会保障资金仍以“费”的形式征收,其强制力就不够,再加上群众基础薄,就很难取得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有力配台和支持。
2.4.2形成原因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保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行政手段予以推行,国家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严格、适用范围宽广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致使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和管理很不规范,执法的刚性不强,强制性较差,缴费人逃避规费行为时有发生,企业拖欠偷逃现象日趋严重。
2.5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2.5.1主要表现
通过近10年的建设,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贫困人口社会救济、灾民救济)等,初步具备了社会保障体系应有的项目类别。但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设置的供给量与农民对社会保障的实际需求量之间还存在巨大的差距:就是与城市相比,在保障项目设置、保障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第一农村养老保险压力巨大,第二农村合作医疗取得较快进展,但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第三农村社会救助区域不平衡,存在较大的应保未保人员。
2.5.2形成原因
造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落后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农村社会保障滞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完全建立。第二,我国农村经济总体水平落后。目前,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尤其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第三,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观念根深蒂固。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决定农民有分配土地的权利并终身享受土地保障。所以,在人们眼中农民总是有经济保障,这就使得政府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从而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此外,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差,“养儿防老”成为农民传统的养老思想,也制约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第四社会流动对社会保障提出新要求。与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背道而行的农村人口流动,尤其是涌向城市的民工,成为社会保障需要发展的新领域。
2.6社会保障立法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督机制
2.6.1主要表现
虽然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费征缴等因为没有有力可靠的法律依据,困难重重,效果不尽人意。再有,社会保险基金被挪作他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层次偏低,社会保障工作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艰难地开展工作,大多依靠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发的,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很少,因而与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不相称。如果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和完善与经济法、民商法、刑法等法律相比远远滞后,不仅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而且会影响国家整个法治化进程。因此,尽快建立与我国法治发展进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是必然。
2.6.2形成原因
首先,迄今为止我国仍然缺乏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未能有一个全国性的立法从法律上得到确认,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其次,因为各地法规不统一,做法也各不一样,从而使社会保障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由于各个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体系。第三,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因此使企事业在交纳保险金义务的履行方面,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保障其履行。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险金不能及时足额交纳,企业拖欠现象极为严重,老百姓的救命钱不能到位,征缴力度严重不够,这确实与我国目前缺乏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密切相关。第四,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的原因还在于,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是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现行各部门法中缺少相应的制度加以配合,民法、刑法、劳动法中缺少相应的规定,导致这种体系不能建立。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对策
3.1扩大社会保障基金征收范围,尽快建立广覆盖、多层面的社会保障征收体系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它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当前情况来看,国有企业职工人数正呈递减之势,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如雨后春笋呈蓬勃发展趋势,从业人数在快速增长。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诸多方面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覆盖面过窄,征缴率较低,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总体支撑能力不足,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离现实要求相差甚远,同时也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费税负担不一,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尽快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缴费主体,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广覆盖”。
3.2 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
3.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
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须列入公共财政支出,且必须提高比例,笔者认为应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但要坚持如下的原则:始终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保障积累基金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良性循环;严格监管,确保完好。三是建议在全国推行厦门等地已实行多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是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
3.4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
要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打击骗保行为,首先建立信息联网,是社会保险管理方面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也是一个基础工作;广泛运用现代化化信息管理技术,健全养老、失业、医保信息监控体系,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异常数据的监控、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宏观与微观、常规与突击、全面与重点等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其次,大力宣传举报制度,将养老、失业、医保政策执行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营造全社会打击骗保氛围。再次,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手软,让“骗保硕鼠”无处藏身。社会保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事业。需要大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素质管理人才(如精算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等)和一支既有理论和政策水平、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干部队伍,应当加强这类专业人才和干部队伍的教育与培养,保证新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运作,更好地行使社保机构的管理职能。
3.5应贯彻城乡有别的政策
现阶段,我们应该承认我国在城乡之间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广大农村在近期尚不具备建立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行社会保障的条件,不能照搬城镇企业的办法。对于广大农民,仍坚持家庭养老、邻里相助等传统。在富裕地区,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组织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保险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对于农民工问题,应特别单独作为一个对象对其社会保障问题对待,主要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3.6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社会保障管理新机制
实践证明,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是搞好社会保障基金征管的一条可行捷径。各级征收机关要牢固树立协作配合意识,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大对偷税漏税、拒不缴费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和利用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对欠费不缴、公开抗费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在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以前,已由地税机关接管社会保障费的地区,可以建立税务、劳动、财政合署办公机构,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开展一站式服务。通过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保障征收新格局,既能及时协调和化解社保费征收分配过程中的矛盾,确保社会保障费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又能保障广大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社会基金的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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