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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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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08: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谋学网
电子货币的若干法律问研究

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货币为人类所必需。网络经济的诞生与发展,促使我们进入了电子商务时代,作为电子商务支付手段之一的电子货币也得到了很大发展。电子货币以其迅速、便捷等优点,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一些国家的政府也为电子货币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这一切表明,电子货币已成为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它的普及应用将为网络经济开辟新的更为广阔的空间,使之在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产生更大的效益。而有关电子货币法律问题的解决,将为电子货币的普及应用扫清法律障碍。
一、电子货币的概述
电子货币的出现是人类支付系统的一次革命,是一种全新的支付手段。电子货币是高科技的产物,它的出现和发展将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支付观念。下面我们将简要介绍电子货币的定义、产生和发展及其特点。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货币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以电子设备和各种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非现金流通货币。③由于电子货币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优点,所以很快得到了人们的认同。
(二)电子货币的产生和发展
货币作为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其最主要的职能是作为交易的媒介执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货币形式服从于货币内容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进化,“用一种象征性的货币来代替另一种象征性的货币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①迄今为止,货币形式经历了实物货币、代用货币和信用货币等阶段。随着网络经济的诞生与发展,我们已经步入了网络时代,在这个网络时代下,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数字化”支付体系(即电子支付体系),在该支付体系中,其核心就是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是在传统货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传统货币在本质、 职能及作用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如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的本质都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体现着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二者同时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它们对商品价值都有反映作用,对商品交换都有媒介作用,对商品流通都有调节作用。
  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相比,二者的产生背景不同,如社会背景、经济条件和科技水平等;其表现形式为:电子货币是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传输和显示资金的,通过计算机处理和存储,没有传统货币的大小、重量和印记;电子货币只能在转账领域内流通,且流通速度远远快于传统货币的流通速度;传统货币可以在任何地区流通使用,而电子货币只能在信用卡市场上流通使用;传统货币是国家发行并强制流通的,而电子货币是由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使用只能宣传引导,不能强迫命令,并且在使用中,要借助法定货币去反映和实现商品的价值, 结清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电子货币对社会的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②
(三)电子货币的特点
1.电子货币是一种虚拟货币
2.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通过网络传输、支付和流通的
3.电子货币可广泛应用于各个消费领域,其使用简便、迅速、安全
4.电子货币的使用不受时间、地点、服务对象等的限制
二、电子货币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产生与发展给金融机构、法律执行机构等提出了新问题。只有对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给予解决,才能使其得到更大的发展。下面我们将就这些法律问题加以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金融成为了本世纪金融业发展的主流,电子货币也随之成了时代的宠儿。电子货币的出现与发展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运转效率,加速了资金流动,使得支付更加方便、快捷。但是,电子货币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电子货币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我们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力度。本文作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监管。
1.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限定
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相当于存款,其发行主体一旦出现问题将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但是,如果过于限定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则会减少竞争,会防碍电子货币的发展。基于不同的考虑,各国关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美国和欧洲在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这一问题上持有不同立场: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认为由非银行机构来发行电子货币应是允许的,因为非银行机构会由于开发及行销电子货币的高成本而使他们必须开发具有安全性的产品。欧洲货币机构工作小组则认为只有由主管机构所监管的信货机构才能发行电子货币。例如,欧洲货币基金组织(EMI)于1994年5月公开发表的欧共体结算系统业务部提交的《关于预付卡的报告书》中指出:电子钱包发行者收取的资金应视为银行存款,原则上只允许金融机构发行电子钱包。欧盟成员德国在对“信用制度法”的修正案中规定:所有电子货币的发行均只能由银行开办。④在我国,目前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认为,就我国现状以及国情而言,我们应制定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有银行信用机构才能发行电子货币,银行之外的其他主体只有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与监督下才能发行电子货币,且监管部门应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数量、种类进行认证,并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2.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信用相对于传统货币的发行主体——中央银行而言要差的多,其存在的风险也必然要大的多。③为降低和控制电子货币的使用风险,确保其交易的安全性,我们应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条件作明确规定。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经营过程受权威部门的监管;有完善的会计与内部审计、控制手段;有高素质且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能提供准确即时的数据信息系统;及时向中央银行提供可能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有所影响的一切资料;有可以应付突发事件的有效措施;有持续研究的专家工作组,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⑤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主体才能有资格发行电子货币。
(二)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货币的安全问题是金融领域中每个人都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相对传统货币,由于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上发展起来的电子支付方式,而网络本身就存在着黑客等诸多不安全因素,因而也增加了电子货币的安全风险。
电子货币存在着欺诈和伪造问题,我们可以在传统货币上加防伪标志,电子货币当然也应该有一套可以防止伪造的识别系统,而且电子货币所使用的防伪技术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限制。我们应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货币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等。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也应对电子货币存在的各种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管和控制各种潜在的风险,防范违反安全规定的各种形式的侵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电子货币。⑥
电子货币是以网络为依托的,那么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系统可靠性、安全性以及数字认证技术等都会对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造成极大的影响。要使电子货币能够迅速、健康的发展,必须尽快解决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不仅应加强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互联网络的普及率,同时也应增加一些诸如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身份认证等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只有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双管齐下,才能更好维护和保障电子货币的稳健发展。
(三)电子货币的洗钱问题
所谓洗钱,是指隐瞒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一种活动和过程。⑦ “洗钱”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有一个很著名的黑社会犯罪集团,叫卡蓬特犯罪集团,这个犯罪集团主要是贩毒,还有走私和贩私,因都是现金交易,故产生的大量现金,他们不敢送到银行存起来,因此这个犯罪集团的财务主管,就买了一个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然后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申报纳税,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外,剩下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们看似合法的收入,这就是“洗钱”。⑧
现在,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开始注意到电子货币为洗钱所提供的便利,正如Peter Lilley所说,“在21世纪,罪犯分子们可能已经最终发现了可以把黑钱洗得更干净这项技术所需要的‘洗涤剂’”。⑦
1.相对于传统货币而言电子货币新特性造成的洗钱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电子货币网络性造成的洗钱问题
依靠网络技术支撑的电子货币为洗钱提供了最好的条件。网络的快速性使得电子货币在进行交易时迅速灵活,能即时完成。随着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都可以使用电子货币通过网络进行即时交易,客户只要使用计算机就可以在任何地方进入自己的在线账户,交易也能在瞬间完成。
网络的虚拟性使得执法部门难以找到洗钱犯罪的证据。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以及许多国家制定的反洗钱措施中要求金融机构保留交易的记录,记录客户的身份,以便获得洗钱犯罪的证据。⑨但是,电子货币是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进行交易的,客户不会留下任何记录、签名等证据,要找到洗钱的犯罪人会更加困难。
(2)电子货币的加密性造成的洗钱问题
加密技术使电子货币更为安全,保护了客户的隐私权,但同时也给执法机构调查和惩治罪犯带来了几乎是不可逾越的障碍。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也正是在加密技术和隐私权的“掩护”下进行的。但是,如果过度监管与控制电子货币的交易过程,势必会侵犯个人隐私权。这也正是客户隐私权与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大小的矛盾所在。
(3)电子货币体积的超浓缩性造成的洗钱问题
就大规模的洗钱犯罪来讲,传统货币在很大程度上给犯罪活动带来了阻力,如传统货币面值有限,大量价值的货币必然占据较大的空间,犯罪分子携带大量货币,远距离运输与转移非常困难,且容易被人发现。但是,电子货币则不存在这些问题,一个智能卡或一台计算机就可以存储无限数额的电子货币,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电话线、互联网瞬间将巨额资金转移到任何地方。这使得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变得更加容易。
2.针对电子货币所带来的洗钱问题本文作者提出以下反洗钱策略
(1)完善现有立法,建立统一的实时监测系统
针对电子货币的洗钱活动,我们应建立专门的法律制度,并且应随着洗钱犯罪的新发展不断完善此法律制度。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建立统一的反洗钱电子实时监测系统,为公安部门提供充分的洗钱犯罪证据,使得洗钱犯罪活动得以有效控制。
(2)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制度
电子货币的加密技术给执法机构侦破电子货币洗钱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没有私人密钥几乎无法破译有关信息,也无法对电子货币洗钱等不法行为进行有效控制。但是,如果取得私人密钥就会涉及到客户的隐私权问题,所以,我们应建立密钥托管制度,统一管理私人密钥,允许执法部门在规定条件下取得密钥,以保证打击洗钱等犯罪,维护社会经济安全。同时在电子货币立法中也应该强调电子货币发行人在打击犯罪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义务,建立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密钥托管制度。⑦
(3)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电子货币的流通已跨越国境,洗钱已成为国际犯罪,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很难控制,因此应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以便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四)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电子货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消费者的权益比传统货币交易消费者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这也正是广大消费者拒绝电子货币的原因所在。要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在大力发展安全技术的同时,应当加强相应的电子货币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从而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1.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包括
(1)消费者的财产隐私。消费者的信用卡、电子消费卡等的交易帐号和密码、财产秘密等均属此类。用户在网上购物、消费、交易时,登录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的帐号和帐户余额等事关个人经济秘密的财产隐私,服务商理当保密。
(2)责任追究问题。传统购物方式是消费者与商家面对面进行的,消费者对商品进行“眼看、手摸、耳听、鼻闻”甚至进行比较和试用,直到双方满意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⑩而消费者使用电子货币在网上购物时,由于消费者与商家不见面,消费者看不到实际商品,因此就会发生商品质量纠纷问题,对于所发生各种纠纷采用什么手段界定,界定后采取什么手段追究和处罚,对于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3)管辖权问题。消费者利用电子货币交易冲破了一切国家的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没有地理位置和时间的限制,以全新的时空优势,以电脑网络为依托,可与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网站的用户进行交易。在实际交易活动中,有时一笔交易可能涉及到几个国家或地区,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可能受到不同地区立法差异、管辖权限制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多方面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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