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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企业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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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谋学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改革政策的实施,我国原有的国有中小企业绝大多数也以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出售等多种形式,转变为民营企业。据最新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1000多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近几年间,我国中小企业的总产值、实现利税和商品劳务出口额分别占全国企业的60%、40%和60%,城镇就业机会75% 。民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中的生力军,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推动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问,而且事关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不容忽视。
1.我国民营企业社会保障概述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社会保障与人们的关系几乎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社会保障更是其民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所以,国际社会公认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20世纪的伟大成果,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直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是当今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内在稳定器。随着历史的延续,社会保障将僡益显示其强大生命力。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初期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建立的。在40多年的实际运行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对于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直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推行与不断深入,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进入一个新的改革和发展时期。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前提。没有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就难于建立起真正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何使广大人民能够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市场经济的竞争之中,如何使社会成员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利益不断调整的情况下保持基本稳定,是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重要问题。实践证明,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所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认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2.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障的困境
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相配套的。但在总体上,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障与企业的发展并不同步。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滞后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状况相似,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障也滞后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我们在武汉等地的调查,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该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纵有参保,也多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民营中小企业是私有制性质的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高度统一是这类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由于民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具有劳资对立的一面,劳动关系的确立和变更缺乏规范化、法制化的制约,这使得企业在招工时手续不正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常常是以劳资之间权益的严重不对等为前提。在这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下,企业主总是力图减少工资成本,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企业主不为或尽量少地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一种具体表现。至于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保情况好于普通工人,主要原因在于前者是企业中的“精英”,其招聘难度通常大于普通工人,他们的稳定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对企业的发展也有更大的影响,这使企业主不得不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挽留和激励。
2.2  参保企业随意压低缴费基数,保障程度明显不足。我国现阶段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的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要求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国家已经规定采用税前列支的方式缴费,但许多民营中小企业为了尽可能少地缴纳保险费,在申报时刻意瞒报、低报职工工资总额,致使缴费过低,社会保险基金积累不足,大大降低了职工的风险保障程度,使许多职工在遭遇工伤、疾病、失业等风险时的保障需求得不到满足,形成了“保险不保险”的尴尬局面。同时,我国实行的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民营中小企业连基本社会保险都不愿提供的情况下,更谈不上补充保险了。
2.3  各险种发展状况参差不齐,难以为企业职工提供全面的保障。民营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要求健全、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与之相适应。这就要求,企业职工除了能够老有所养外,在遭遇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时也不至于陷入困境。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以武汉市为例,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险没有统一的制度模式,参保企业只为职工投保了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则是五花八门,很不规范。与比较规范的外资或合资企业为职工投保一些团体性的医疗保险不同,部分民营企业只是以工资补贴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一定数额的医疗补贴,或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多数民营中小企业职工的医疗则毫无保障,这些企业的职工一旦患病,还会遭到被辞退的厄运。至于工伤保险,则完全可以用一片空白来形容,如遇工伤事故发生,多数企业往往是给予一次性补偿了事,甚至有时对伤残职工的这种一次性补偿也迟迟不能兑现。以上种种现象反映了民营中小企业职工的保障真空,他们一旦遭遇疾病或严重工伤,很容易陷入因病因残致贫和因贫致病的恶性循环之中。

3.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困境的成因
造成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出现困境的原因很复杂,有宏观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包括企业和职工)的原因;有客观因素,也有劳资双方的主观因素。
3.1  企业自身和雇主方面的原因。企业作为职工社会保险的买单者之一,对职工社会保障负有不可推诿的缴费责任。但是由于我国的民营企业是在特殊的体制环境下创业和成长起来的,使得多数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具有一些先天的弱点,如积累不足,企业资金力量薄弱;起步水平不高,投资盲目性大;企业的生命周期短,行为短期化等,这对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增加了相当的难度。具体讲有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积累不足,资金力量薄弱,同时税负又较重,致使许多企业在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保险支出时确实有些勉为其难。现阶段,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远远高于其它大型企业,其发展初期所需资金的绝大部分是通过自我积累的方式来解决,即便在企业发展起来以后,其发展扩张也多是通过自我滚动的方式实现的。所以,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紧张的“通病”。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虽然国家对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采用优惠税率,但仍高达27%和18%(为照顾小型企业税负能力,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按27%征收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另一方面,虽然我国政府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出台了税收、就业等诸多政策予以扶持,但在企业开办过程中,程序往往过于复杂,导致费用的增加;一些地方政府常常把中小企业作为摊派各种费用的对象,以名目繁多的收费作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的举措。加上我国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之后,企业按规定应为职工缴纳的总计约达职工工资总额的30%左右(其中养老20%,医疗6%,失业2%,工伤约1%,生育约0.7%)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这就形成了民营中小企业过重的税费负担,使许多本已步履维艰的民营中小企业即便有心也无力去承担,一些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也往往通过低报经营业绩来减轻过重的税负。
第二,企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刻意逃避对职工的保障责任。民营中小企业作为私有制性质的经济主体,是以具有剥削性质的雇用关系为基础的,在这种雇用关系下,雇主总是尽一切可能减少劳动力的成本开支。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的工资成本,减少了企业盈利。这对于既是企业经营者又是企业所有者的民营企业雇主而言,当然是不愿看到的。所以,相当一部分民营中小企业总是在千方百计地减少或逃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这就导致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低,保障程度远远不能满足企业职工的保障需求。还有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对职工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要求不高,企业主常常是钻“试用期不投保”的空子,一旦试用期满即辞退员工,重新招聘,形成轮流用工的现象,使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践踏。
3.2  企业职工自身的原因。在特殊经济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虽然已占据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但是,民营中小企业中的职工无论在经济社会地位还是在文化、观念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国有及其它大中型企业职工的特点,在社会保障方面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第一、民营中小企业的职工流动性强,农民工的比例高,实施社会保障的难度大。民营中小企业一般市场竞争力较弱,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所以高倒闭率成为民营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统计表明,中国的中小民营企业有60%会在5年内破产,有85%会在10年内消失 )。企业一旦倒闭,劳动者又要在劳动力市场中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用工形式很不规范,随意解雇、辞退员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加上民营中小企业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弊端,如过分追求物质报酬忽视员工精神追求,重使用、轻培养,集权过多、管理过严等,难以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员工自动离职率也相当高。以上种种原因造成民营中小企业职工流动性远高于国有及其它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占有很大的比例,流动性则更高。过高的职工流动率不仅加大了社会保险的统筹难度,而且许多雇员本身由于对社会保险的技术操作程序不了解,对社会保险的未来预期较低,对社会保险的兑付也持怀疑态度。
第二,企业职工具有短期行为倾向,不认为社会保障是自己的权益,不愿参保或不要求参保。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一样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作为未来社会保险给付的受益主体,企业职工也负担缴纳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民营中小企业酬薪制度往往采用“全包干”的形式,职工每月拿一定数额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其它福利也完全包含在工资之中。如果让本来收入就偏低的民营中小企业职工以直接减少当前收入的方式,来为一种在他们看来很不确定的未来受益付账,这是他们所不愿意接受的。而且,民营中小企业职工在总体上文化水平不高,在劳动权益方面的要求也不强烈,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是自己应得的保障权益。这种职工自己不愿交费、也不监督雇主为自己交费的局面,造成了参保主体的缺位。
3.3  宏观环境的原因。造成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企业和劳动者等微观方面的原因外,宏观环境中政策与法律监督的缺位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这类宏观因素也不可忽视。
第一,法律约束和政策监督机制的缺位,使民营中小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有空子可钻。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企业为实现自身的经济性而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民营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表现则更加明显。这就要求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其进行制约。但是,我国当前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政策监督和法律约束还远不完善。虽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明确规定,民营中小企业有实行社会保障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可行的法律监督机制,有法不依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经营灵活、所有者与经营者高度统一,许多企业都没有规范的财务系统,政府和劳动部门无法确切掌握企业实发工资总额,这就为民营中小企业压低缴费基数、低缴费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地方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等目标,随意加大政策实施的弹性,对民营中小企业不参保、低投保的现象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充耳不闻;有的甚至为了税收、地方财政收入,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刻意偏袒企业雇主,以批示、电话等方式干扰劳动部门、劳动监察等部门的正常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不但不能够对民营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反而成为这些企业在社会保障中投机取巧的庇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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