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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汽车贷款风险管理研究
—以中国银行某分行为例
自1998年以来,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国内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贷款管理手段相对滞后、业务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影响,汽车贷款业务在快速增长的背后隐藏着较大风险。特别是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早期发放的汽车贷款风险逐渐释放、保险公司规范车贷险业务等,银行对汽车信贷市场的介入变得审慎,新增汽车贷款有所下降,不良贷款比例呈上升趋势,不良汽车贷款正成为银行不良贷款的新来源,其主要表现为借款人故意拖欠、恶意逃废债务,汽车经销商与借款人联手超额贷款、恶意骗贷,以及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贷款违规操作、风险程度未被充分揭示披露等问题等。汽车贷款作为一项短期贷款品种,也必将是各家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但其风险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社会性等一些特征。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格局下,银行的发展从粗旷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从业务横向拓展型向纵向延伸型的转变,从松散型向质量管理的转变,不断的调整结构来适应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激烈的竞争。
一、商业银行汽车贷款的业务现状
(一)中行某分行汽车贷款的概况
中行某分行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银行下辖3家城区和县级支行,对外营业网点城区内18家,银行于1998年开始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该分行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迅速,经过近10年的摸索和发展,截至2008年12月末,个人汽车贷款余额1.12亿元,不良余614.88万元,个人汽车贷款不良率为5.49%。尽管近年来银行对汽车贷款和采取清收、呆帐核销等措施使不良贷款率一度降到5.08%的水平,但银行的个人汽车贷款不良率仍居高不下。虽然银行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所产生的不良贷款同其他资产业务相比无论是绝对额还是不良占比都相对较低,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在10年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带来的教训却是十分深刻的。
(二)银行汽车贷款业务的品种
银行根据总行的业务设计,结合实际开展两个品种的金融产品,具体为:
(1)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
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银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人民币贷款。
(2)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
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向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汽车贷款。
借款人所从事的营运类汽车仅指一手营运车,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车辆的用途,主要划分为客运车、货运车和工程车。
(三)银行汽车贷款审批流程管理
目前银行基本的办理流程是:
在经销商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后,购车申请人收集全资料后送到经销商处;由经销商代交经办行信贷员→经办行信贷员受理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填写审批意见→信贷员初审通过提交信贷主管审查→信贷主管审批同意提交支行长审批→支行长审批同意后信贷员将材料由支行送分行主管部门由审查员进行审批→审查员审批通过后提交审查主管进行审批→审查主管审批同意后提交部门负责人进行终审→通过后信贷人员将材料从分行取回→通知开发商、保险、公证组织准备进行现场办公→信贷人员、公证处、保险公司合署办公→信贷人员将现场办公材料提交公证处进行公证→信贷人员取回公证材料;送至产权处办理产权手续→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信贷人员将材料取回,将贷款档案送至分行录入资料,进行放款操作,放款后,信贷人员将材料取回支行进行放款确认,同时提取开发商保证金,打印相关放款凭证及回单→按分行管理要求将相应凭证送交分行归档→通知借款人前来领取合同和还款计划表。银行内部审批流程也非常复杂,银行目前基本的办理流程如图1所示 。
图1 银行汽车贷款办理审批流程
从以上流程看,为办理一笔贷款,贷款的审批涉及经办信贷员、信贷主管、支行长、审查员、审查主管、个贷中心主任等多个环节,若干个签字和盖章,再加上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是!!,都还有其他工作需要完成,因而一笔贷款审批的时间也就较长,此外,按这一流程,信贷员完成一笔个贷业务放款,仅支行及个贷中心就至少需要往返四次,业务成本高,业务效率比较低,离“优质高效”尚有很大差距。
二、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个人汽车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银行自开展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流程并沿用至今,现行的贷款业务流程落实了审贷分离、集体审议、分级授权等信贷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评级、贷款评估、客户资料的审查、贷款五级分类等信贷管理工具,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信贷风险[2]。但在仔细分析汽车贷款风险产生的根源后,发现银行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流程存在一些问题,隐藏了较多风险隐患。
(一)组织结构不健全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的组织机构仍然沿袭业务发展初期的汽车信贷专门机构,这种专业机构不仅从事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营销、管理,还承担着汽车开发贷款的营销、审查、审批工作,这种前、中、后台不分离,个人汽车贷款与开发贷款不分离的结果就为个人汽车贷款风险的产生留下了可乘之机[3]。风险分析图如图2所示。
图2 风险分析图
(二)经办和审查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的经办和审批人员错综复杂,有专业人员,有新进的大学生,有非银行正式员工的劳务派遣员工。而只是通过短期的培训,参加由银行组织的岗位资格考试,获得经办和审批的资格,就去面对客户进行个人汽车贷款的待前审查。而只是通过“上下级纵向控制规章制度全程制约”原理的机械化流程,这就加大了个人汽车贷款的经办的风险,也就是一开始就存在着风险。
(三)内控制度不完善
目前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的内控制度仍以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检查为主,这种对口部门的检查,往往因各种原因而流于行式。因而建立健全科学的内控制度和机制应是银行个人汽车贷款集约化经营,提升管理的关键所在。另外,银行普遍实行总(分)行研发、考核与基层行独立操作的经营运作机制,容易导致基层行及信贷员偏重追求短期内业绩考核和奖励,盲目扩张汽车信贷规模等问题。
银行内控管理机制薄弱,风险控制难。一是贷前调查不到位。一些银行重业务发展、轻风险防范,盲目追求汽车贷款规模增长,放松对客户的资信审查,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超越转授权限发放贷款,未按程序或逆程序发放贷款,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等。二是贷后监管不到位。一些银行分支机构重贷时审批、轻贷后管理,造成贷后管理不力,未及时采取催收、保全措施。三是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手段。主要表现在银行担保手续不落实、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难、贷款担保催收难、违约贷款扣车处置难等问题。
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理赔难。一是履约“门槛”高。随着汽车贷款风险的增加,保险公司在履约方面出现问题,规范后的履行合同条件更加严格。二是理赔不到位。贷款车辆发生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难以及时赔付,甚至存在拒赔现象。
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等市场主体之间目前难以建立多赢、长效合作机制[4]。一方面,银行由于缺乏足够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过分依赖保险公司和经销商推荐客户并侧重于形式审查,难以全面、深入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同时,银行机构之间缺乏有效信息的沟通与共享机制。另一方面,经销商和保险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通过降低借款人信用,等手段吸引客户,而银行对经销商、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主体的信用状况和工作质量难以有效评估。因此,建立和完善各市场主体之间相互信任、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点的长效合作机制,需要一个较长期的制度安排和市场培育过程。
三、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管理
(一)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1)明确业务发展目标
银行内部应确立合理的业务发展目标,必须根据银行自身的负债结构,市场份额及资本金状况确定合理的目标资产结构,将个人汽车贷款放在整个资产业务中加以统筹考虑,而决不是将个人汽车贷款规模做得越大越好[8]。商业银行内部应结合自身的存款结构,确定个人汽车贷款占总资产的目标比例,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个人汽车贷款的重点经营区域,不宜全面开花,必须要强化经营流动性和资本充足要求对个人汽车贷款的约束作用,当个人汽车贷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达到预期目标值以后,必须要与总资产的增长速度保持同步,不能过快发展[5]。
(2)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能
进一步完善个人贷款中心建设。设立个人贷款中心,有利于集中有限资源推进中心城市行业务发展,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全行整体资源拓展市场、营销客户,有利于明确岗位责任、有效控制风险,有利于提高经营集约度、方便客户、提高服务效率,有利于提高政策传导效率和执行力、加强业务管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个贷中心建设工作的进展还不够理想,其运营模式也与要求相差甚远。这主要是因为依然习惯于过去的以支行为单位的运营模式,害怕集中经营后会丢失市场,发生混乱[9]。把受理、营销和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开;将营销和受理继续放在网点,以充分发挥网点作为营销渠道的作用,而审批和贷后管理的工作则应向个贷中心进行集中。
(3)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业务操作规程
加强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业务操作规程,有章必循,违章必纠,保障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银行在内部组织架构建设中要着重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加强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内控制度建设,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二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依法经营,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防止执行走样;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建设,明确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各环节的岗位分工、落实责任;实行双人调查、相互复核,强化相互监督,严禁“一手清”;将操作失误降到最低程度,减少人为操作原因造成的风险:实行信贷专职审批人制度,实行严格的审贷分离,严禁人员混岗、顶岗操作。
(二)做好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
(1)对来自经销商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对策
优选经销商。为了防止风险的产生,必须从贷款的源头抓起。在选择合作伙伴方面,应当选择经济实力强、资质等级高、开发业绩突出、负债比率较低、信用状况良好的开发商进行合作。这样才可以真正从源头上防范风险,确保银行贷款安全。由于经销商实力较强,一旦出现超期违约客户,开发商也具备回购能力,能够履约实现回购,从而大大降低贷款的风险程度。
(2)对来自借款人风险的控制对策
加强对借款人借款资格和偿债能力的审查,切实防范借款人信用风险。全面加强贷前调查,是把好防范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第一关,通过实地调查、审查工资单、代发工资存折、汽车公积金缴存情况、纳税情况等,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收入的稳定性,避免虚假收入证明蒙混过关。定期核实担保、保险、登记的有效性,可批量核实他项权证、保险单、抵押物价值报告、权属证明、抵押授权书、抵押物清单等资料,确认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晰、保险期及保险受益人是否正确、抵押登记是否真实有效[11]。
(3)对借款方式的控制对策
1、按照申请贷款方式,根据风险确定合理借款比例及最高金额;
2、加强对贷款支付方式的管理
贷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且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3、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管理
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的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加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的管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②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人损失的;③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④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⑤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设置抵押、质押的;⑥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⑦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6]。
同时,明确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物。实践中,在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明确借款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3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贷款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执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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